在深圳,有大量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而來的股份合作公司。從1994年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至今,已經有20多年了。在這20年中,有的原住村民可能外嫁或移居香港,戶口已經不在村集體內,而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中一般都規定了非本村村民不可獲得股權,那么如果家里老人去世,老人所持有的股權能否繼承、又如何繼承呢?
通過對深圳法院裁判文書的研究,得出結論如下:
1.若公司章程中未對股份繼承人的戶籍進行特殊規定,則合法繼承人均有資格繼承股份成為股東,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2.若公司章程中對股份繼承人的戶籍進行特殊規定,按照章程規定合法繼承人沒有取得股東身份的身份資格的,繼承人依然可以繼承股份對應的財產權益,即可以按繼承比例獲得分紅款,但不享有其他股東權利(僅有收益分配權)。
相關裁判觀點
案例一
案號:(2018)粵03民終號
法院觀點:關于洪某所持有的深圳市松崗江邊股份合作公司的1.8萬股股份如何分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訂)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撘幎?,各方當事人是否能夠繼承股東資格,還應當查明深圳市松崗江邊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根據該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洪某所持有的合作股應由具有合法繼承權的子女或直系親屬繼承。章程中并未對股份繼承人的戶籍作出規定,因此,本案各方當事人均具備繼承被繼承人洪某股份的資格。
案例二
案號:(2018)粵03民終2919號
法院觀點:關于陳某2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肖某甲持有的第三人深圳市沙井蠔三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钲谑猩尘柸煞莺献鞴菊鲁痰谑臈l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股東的戶籍應為本村村民,并且僅允許在本公司股東內部進行轉讓、抵押。陳某2為香港居民,并不具有取得深圳市沙井蠔三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東的身份條件。陳某2請求繼承被繼承人肖某甲股權的二分之一,其前提條件不存在。對于繼承被繼承人二分之一股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陳某2與陳某1均為被上訴人肖某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雖然陳某1主張肖某甲生前隨其生活,其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陳某1并無證據證明陳某2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所載明的應當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陳某2完全沒有履行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義務。雖然陳某2不具有獲得第三人公司股權的身份條件,但是不應因此剝奪其對被繼承人的股權財產權益享有的繼承權。被繼承人肖某甲所持有的深圳市沙井蠔三股份合作公司股權對應的財產權益為該股權每年分得的股權分紅款。一審考慮陳某1對被繼承人肖某甲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酌情按陳某170%、陳某230%的比例分割涉案遺產,陳某2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綜上,被繼承人肖某甲持有的深圳市沙井蠔三股份合作公司一股股權由陳某1繼承,陳某2應分得被繼承人肖某甲的股權分紅款的30%。
案例三
案號:(2019)粵0306民初號
法院觀點:《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股只能在股東之間進行繼承和轉讓。本案中,原告及被告陳某5為香港居民,并不具有取得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東的身份條件。被告陳某4并非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股東,亦不具有取得上述合作股股份的身份條件。雖然原告與被告陳某4、陳某5不具有獲得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股份的身份條件,但是不應因此剝奪其對被繼承人陳金旺的股份財產權益享有的繼承權。因此,被繼承人陳金旺持有的合作股5000股應由被告梁某、陳某2、陳某3各繼承1/3的份額,但基于該合作股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原告及五被告均可以繼承,即原告及五被告每人可獲得財產性利益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