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拆遷,女婿以“為岳父養老”的名義將戶口遷入岳父家,本來已經獲得拆遷安置補償資格,后續卻產生了糾紛,這是咋回事?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房屋拆遷案例
2000年3月,楊華(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與女友田翠翠登記結婚。結婚以來,兩人一直恩愛有加,讓人羨慕。
楊華的父母去世的早,女友田翠翠的母親也早早亡故,兩人的長輩就只有田翠翠的父親田老漢一個。田老漢逐漸年邁,楊華與田翠翠擔心老人獨自生活出現什么意外,經常三天兩頭地往田翠翠的娘家田家村跑。
當初,田翠翠嫁人之后并未將戶口遷走,小兩口一合計,經常這樣兩頭跑也不好,便把楊華的戶口以“養老女婿”的名義遷到了田家村。
后來,田家村拆遷,楊華戶口的遷入時間是2018年2月8日,田家村新進人口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因此楊華也按照規定參與了田家村安置回遷工作,并通過抓鬮的方式選定貨幣補償,可獲得安置補償款74萬元。然而,拆遷工作之后,其他人陸續獲得安置補償,楊華的安置補償卻遲遲未能落實,多番溝通無果后,楊華訴至法院,請求街道辦向自己發放安置補償款74萬元。
被告街道辦辯稱,根據片區的拆遷安置政策,2016年7月20日之前遷入的人員可以不受戶口節點問題的影響,享受安置補償。原告在2018年2月8日以“養老女婿”的名義遷入田家村,受戶口節點問題影響,需要根據拆遷情況,通過“一事一議”專題會議的方式研究通過后執行。
法院查明相關事實,發現雖然原告通過參加安置抽簽的方式抽中貨幣補償,但該抽簽程序的具體相關情況不明確。并且,之后原告與被告并未簽訂書面安置補償協議,沒有明確具體補償金額等內容。
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或者原告符合安置范圍和安置條件,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發放安置補償款74萬元,法院不能支持。
不過,法院認為被告負有對轄區被拆遷戶進行安置補償的工作職責,其應當對原告主張的補償安置問題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街道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所請求的補償事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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