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出生時父母是雙軍人,且雙方或一方是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可在本市父(母)駐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戶口辦理申請材料:
一、《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二、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
三、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
四、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五、擬登記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記的《計劃生育證明》;
六、申請人滿三周歲的,提交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雙(多)胞胎申報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報時小孩需到場面視;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記情況,除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外,還需視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一)政策內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表》;
(二)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雙方戶籍地縣(區)級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服役證明;
(四)國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出生醫學證明》中文翻譯件(可自行翻譯)及申請人入境證件;
(五)港、澳地區出生的,提交由市局業務科同意受理證明和申請人入境時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申請受理機關: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決定機關:視申請事項分別由派出所、分局、市局決定。
新生兒戶口辦理程序:
一、嬰兒監護人持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申報并現場攝像。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申請人需到場面視;
二、派出所收到申請材料后,經過初審,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并現場攝像,按照受理類別當場辦理登記或出具受理回執后呈報材料;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需同時拍攝申報人及申請人圖像;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退回申請材料,待材料齊全后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理由當場告知申報人。
三、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四、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戶政業務受理回執》和申請人相片(滿三周歲的提交近期一張一寸免冠標準照)到擬登記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滿十六歲的,應辦理身份證。
新生兒戶口辦理時限:
一、一周歲內的政策內一孩,辦理出生登記的,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當場審核登記;
二、滿一周歲不滿三周歲、三周歲以下雙(多)胞胎的政策內一孩;父母雙方是獨生子女的政策內二孩、第一孩是病殘兒的政策內二孩;雙軍人政策內生育的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三、除以上情形外辦理出生登記的,受理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
四、各級審核機關在審核出生登記時,發現涉嫌提交虛假材料、監護人攝像雙重戶口或雙重身份、申報人不能提交所需申請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存疑,需技術鑒定等加以確認的,該申請轉入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法律效力:經許可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即取得深圳市常駐戶口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