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隨遷所需要的資料:
1.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2.申請人、隨遷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下同)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3.結婚證(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如申請人夫妻一方或雙方屬再婚的,還須提供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還須提供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4.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
5.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6.深圳市居住證或居住證(業務)受理回執(核驗原件);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隨遷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提供蓋學?;驅W籍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籍登記表》復印件1份,注明校辦電話和聯系人姓名,如果學校名稱中有“職業”、“技術”等字樣,須明確注明“該生屬于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在讀”字樣;
(2)隨遷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提供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蓋章的廣東省招生辦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1份、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及《未婚未育證明》;
(3)隨遷病殘成年子女,提供:①縣級以上殘聯簽發的一、二級《殘疾證》(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或本市殘聯簽發的殘疾等級鑒定證明;②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含收養子女)證明;
(4)隨遷收養子女: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登記申請書》(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和《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蓋留存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收養子女屬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童)或私自抱養棄嬰(童)的,還須提供棄嬰(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蓋福利機構公章復印件1份),內容包括棄嬰來源(《撿拾棄嬰(童)情況證明》和《撿拾棄嬰(童)報案證明》)、棄嬰公告、入院審批手續等。收養關系存疑的,由市局安排親子鑒定;
(5)隨遷子女撫養權發生變更,提供撫養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調解)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深圳子女隨遷入戶申請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2.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父母離異,不需提供非法定撫養責任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國(境)外身份,收取國(境)外身份證明(如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證件不是中文簽發的,應附中文翻譯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證明文書;
3.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如申請人屬被投靠人收養子女,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收養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4.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
5.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被投靠人屬離異或再婚的,還須提供次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的,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喪偶再婚的,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被投靠人遷入本市不滿兩周年的,提供遷入本市時的《招調通知書》或蓋存檔單位戶口專用章的《入戶介紹信》或《入戶申請表》和《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各1份;
(2)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以下教育階段正式在校就讀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成年子女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3)戶口遷往學校的本省生源的未婚未育應屆高校畢業生,提供遷移證或遷移證存根(蓋存檔單位戶口專用章復印件1份)及畢業證、報到證(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未婚未育證明及學校出具的未分配證明;
(4)申請人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
(5)申請人撫養權發生變更,提供撫養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