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揭牌并開始辦公。就在一天前,6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其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陜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并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
《意見》是針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首個重要文件,為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商事爭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實行高水平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所披露的情況看,其吸收了不少近些年前海的法治建設經驗,包括域外法查明與適用,調解、仲裁、訴訟相結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為何要設立國際商事法庭?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7年5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審執結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萬件,較過去5年增長一倍以上。涉外商事訴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書送達周期長、跨境調查取證難、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程序繁瑣、部分法官專業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此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在國際商事爭議領域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涉外法律服務水平與我國經濟社會的開放與發展速度不相匹配。
此外,各國為了應對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紛紛建立國際商事法庭。例如阿聯酋于2004年設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設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哈薩克斯坦、荷蘭等國也相繼通過立法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當前,中國正在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倡導發展開放型世界經濟,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領域需要加強國際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審議通過了司法解釋《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國際商事法庭的機構性質、名稱和地點,受理案件范圍,法官任職條件,審理機制,域外法查明途徑,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國際商事法庭委托調解,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等內容。
根據即將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四大類:
一是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
二是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準許的;
三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
四是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關于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二要具有涉外因素,如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的企業和組織,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域外,還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此外,有兩類情況被排除在外,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國際商事法庭選址前海形成兩審終審審判體系
為何最高法第一國際商事法庭選址深圳?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深圳開辟了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驗田",且具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獨特區位優勢,是輻射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帶,此前已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設立的巡回法庭,即第一巡回法庭。
目前,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一國際商事法庭都已經選址前海,使得前海建立了全國獨一無二的兩審終審審判體系,完備的法治生態體系已在前海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落戶前海,司法終審權在前海落地,提升了前海國際司法公信力。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深圳金融法庭在前海掛牌成立,深圳知識產權和金融案件二審統一由前海管轄?;鶎臃ㄔ悍矫?,前海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綜合性司法體制改革示范法院,形成了50多項全國領先的司法體制改革經驗,在民商事領域適用香港法律判案35件,在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此外,前海蛇口自貿區檢察院是全國首家自貿區檢察院、深圳國際仲裁院建立了全國唯一一個以國際化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11名理事超過1/3來自香港和海外。
國際商事法庭可適用域外法和國際條約和慣例
在國際商事案件中如何適用域外法?《意見》提出,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協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議選擇其熟悉的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的權利,積極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數據庫及外國法查明中心。
“只要法律規定可以選擇,都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應當適用外國法時查明外國法”,劉貴祥表示。
《意見》還作出了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即成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對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先行調解,并制作調解書。中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適用外國法時,委員會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適用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將選任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作為專家委員,接受國際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調解,就國際商事交易的規則進行解釋,以及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委員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工作內容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規則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見》要求制定包括選拔條件、工作程序在內的相應規則。
此前,適用域外法就已經是前海法院的一大亮點,提出凡起訴選擇適用域外法,法院將窮盡各種查明方式保障適用域外法得以實現。截至2018年4月,前海法院共有37件案件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35件在合同中選擇適用香港法、1件選擇適用日本法、1件選擇適用美國法,適用域外法調解成功案件6件、判決14件。
為保障域外法的查明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研究基地此前已落戶前海,并且,前海法院還建立了港籍陪審員制度,以及法律查明專家陪審機制,并選任了一批具有普通法學習背景,熟悉國際法、國際經貿規則的專家型法官。
國際商事法庭將整合調解、仲裁、訴訟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商事法庭將積極推進“三位一體”的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即把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同平臺。
《意見》提出,堅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復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并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
國際商事法庭將引導支持當事人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形成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有機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據悉,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對國際商事爭議進行調解;國際商事法庭也將支持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法庭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措施,并申請對這個仲裁裁決由國際商事法庭執行。
此前,調解、仲裁、訴訟相結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已在前海形成。就調解而言,2013年,深圳國際仲裁院在前海牽頭創建了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目前共有15家成員單位參與。前海法院于2016年成立了訴調對接中心,目前該中心已與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市律師協會、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等20余家域內外調解機構建立合作共建關系。今年1月,前海法院還在訴調對接中心的基礎上與深圳前海香港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市委員會等機構合作共建前?!耙粠б宦贰眹H商事訴調對接中心,引入境外調解組織和調解人才加盟,共聘請了76名外籍和港澳臺籍調解員。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解決商事爭議便捷有效的辦法,但在中國普及度還有待提升。深圳國際仲裁院通過“調解+仲裁”實現獨立調解與獨立仲裁相結合,形成了解決跨境商事爭議快捷、有效的途徑,探索出了深圳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調解+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商會調解+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展會調解+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香港調解+深圳仲裁等六種商事爭議解決模式。
【記者】陳熊海
【作者】陳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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