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2016年3月23日起經新區人力資源部門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和首次調入的在職人才(應屆畢業生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受理)。2016年3月22日前曾辦理人才引進手續(指取得引進審批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辦理引進手續的人員,不屬于《實施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因學歷晉升需辦理應屆畢業生接收和歸國留學人員引進的除外)。新引進人才引進時點以首份引進審核文件簽發時間為準(學歷晉升的除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
(二)學歷條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學歷以辦理引進手續時申報的為準;
(三)年齡條件:歸國留學人員無年齡限制,在職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的未滿30周歲、碩士的未滿35周歲、博士的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即截至引進前一年度12月31日滿足年齡要求)。
(四)發放條件:具有深圳戶籍;在深圳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關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期限:在引進審批文件簽發之日起1年內,均可向辦理其人才引進手續的市、區兩級人力資源部門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