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調工(干)入戶》業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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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招調工(干)人員及隨同批準遷入的隨遷人員,提交入戶材料真實有效,在《入戶人員信息卡》有效期內申請入戶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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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招(調)工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或調動通知(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2.深圳市入戶人員信息卡和《入戶告知書》、農業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農轉非”人員入戶信息卡;
3.申請人及隨遷子女戶口簿、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供)(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重號的,須在戶籍地清理重號后受理;已改號但未領取新賦號身份證的,提供改號后打印的戶口簿、原身份證及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4.已婚、再婚申請人的結婚證,離異、再婚人員的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調解(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結(離)婚證上登記內容與戶口簿、身份證登記內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行更正,補發結(離)婚證或更正人口信息。結(離)婚證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印刷號頁。
5.已孕已育(含收養子女)申請人本市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戶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雙方親子關系的隨遷子女《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子女的,提交《收養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系補發或與標準版本不符,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之一進行綜合認定:①加蓋出生醫院核驗印章的出生醫學檔案或補發出生證明的依據材料復印件;②加蓋存檔單位印章的出生入戶檔案復印件;③原始《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④原始《獨生子女證》;⑤加蓋檔案管理部門核驗章的反映家庭成員情況的申請人或其配偶人事檔案復印件;⑥加蓋學校核驗章的反映父母關系和家庭地址的隨遷子女學籍檔案復印件;⑦申請人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
7.入戶地依據材料:按照A配偶家庭戶;B本人或親友的房產立戶,掛靠親友家庭戶;C本人單位集體戶、配偶單位集體戶;D代理機構集體戶的順序選擇入戶地并提供相應材料:①配偶家庭戶:配偶戶口簿、身份證。配偶屬掛靠人員的,另外提交《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其中配偶屬2011年9月1日后掛靠的,免予提供)。②房產立戶:房產證明材料、標準地址單。在親友合法房產立戶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產立戶的聲明》。③掛靠家庭戶:戶主戶口簿、《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④接收單位集體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或戶內任一成員身份證號碼、夫妻雙方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⑤配偶單位集體戶:夫妻雙方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用人單位未開立集體戶的書面說明、配偶單位在集體戶口薄扉頁復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戶聲明。⑥代理機構集體戶:夫妻雙方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人事代理協議復印件(單位申報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個人申報的交驗原件)、入戶人員信息卡體現用人單位的,需提交用人單位未開立集體戶的書面聲明(工商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遷出市外或被注銷證明)。以上材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提交復印件交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