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
二、申請人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須同時滿足),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除外。
三、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
四、申請人(隨遷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辦理材料
一、戶口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申請人及隨遷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2)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二、進行父母子女關系認定的證明材料
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之一進行父母子女關系認定:
(1)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2)老人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出具的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公證處出具的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書。
三、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申請人離異,與前配偶一并或單獨提出申請,均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2)申請人再婚,現配偶一并申請投靠繼子女的,被投靠人簽署同意贍養繼父母的書面聲明或提供公證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3)申請人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喪偶”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及原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
(4)申請人配偶系外國籍公民,港、澳、臺、僑人員,提供配偶在國(境)外的身份居留證件(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5)被投靠人屬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戶掛靠成員的,還需提供《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或附該聲明的《公證書》。
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
被投靠人(攜帶入戶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籍地公安分局戶政窗口提出隨遷申請并現場攝像,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開具受理回執。
被投靠人戶口屬寶安、龍崗兩區和龍華新區的,到戶籍地派出所;戶口屬龍崗區布吉派出所、羅崗派出所、水徑派出所的到布吉戶政中心)
二、公安機關審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根據市政府每年下達的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按申請類別、受理時間先后順序審批(如當年計劃執行完畢,順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如無調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隨遷申請材料從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審結。
三、到擬入戶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
申請人、未成年申請人的法定監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執、身份證到指定機關領取《準予遷入證明》
四、回原籍地遷出戶口、辦理《戶口遷移證》
在《準予遷入證明》有效期內(40天內有效)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省內居民已實施戶籍遷移一站式辦理,戶籍遷入信息經審核通過后依托系統實現數據流轉,申請人不需返回戶籍地辦理戶口遷出,屆時請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擬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登記)
五、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落戶
申請人、未成年申請人的法定監護人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期內,攜帶身份證、《準予遷入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辦理二代身份證相片回執、一張二代證標準照片等相關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并現場攝像。
成年申請人和16周歲以上未成年申請人入戶須本人辦理,居民身份證須一并申請。隨遷收養子女、雙胞胎子女的,該16歲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場攝像。提供《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的,該戶戶主需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到場確認;
六、申請人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單位所屬分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