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安檢是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及時排除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
入戶安檢在管道燃氣企業的日常經營中是一項比較基礎也比較重要的工作,因為涉及安全和責任,但執行起來又有一些困難的地方。
例如,入戶安檢得進入用戶家中,非居民用戶是開門經營的,比較好進入。居民用戶就不一樣了,白天居民可能去上班了,未必在家里,安檢員就進不去檢查。管道燃氣企業一般把這種情況稱作“到訪不遇”,需要安排二次上門。
此外,法律對安檢也有要求,如果安檢義務履行不到位,發生燃氣事故的時候還可能承擔責任,實踐中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其實,不僅要履行安檢義務,還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和存檔,不然也經不起訴訟的考驗。
那么,法律對安檢如何規定呢?
我們先看國家層面的規定。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這里規定了要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定期是多久一次在這里沒有規定。
但是,有個全國性的行業標準有進一步細化。
這個全國性的行業標準是《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其第3.5.1條:燃氣供應單位應對燃氣用戶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2)對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
這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行業標準,2016年6月6日更新過,2016年12月1日開始生效。但是,這個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其中只有部分條文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關于安檢這條不是。
所以,關于安檢的規定,還得看地方性法規。
我以我所在的地區為例介紹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我在深圳,就以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情況來介紹。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檢的規定比較詳細,具體如下: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為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燃氣經營企業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因用戶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約定時間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再次約定入戶檢查時間。
燃氣經營企業檢查人員上門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可以撥打燃氣經營企業的服務電話確認其身份。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對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出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提醒用戶整改,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停止供氣,并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用戶應當對燃氣經營企業入戶檢查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以上都是《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的內容,非常詳細,也有很多細節問題,對廣東省的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都適用,建議廣東地區的燃氣經營企業嚴格執行。
這里有個地方和全國性的行業標準不同,是每年都要為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強調了是免費,而且不再區分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
此外,還有一個地方需要注意,就是“燃氣經營企業因用戶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約定時間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再次約定入戶檢查時間”,這個規定不同地區有一定差異,廣東省的規定是明確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再次約定入戶檢查時間,燃氣經營企業要注意這個要求。
我們看深圳市的規定。
《深圳市燃氣條例》第48條對安檢做了規定,具體是:
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指引,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宣傳。
燃氣企業應當對用戶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十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用戶整改。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應當停止供氣,并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深圳的規定在今年做了修訂,“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是今年新增的要求。
不過這里有個細節可能會導致實踐中出現不一致的要求,就是廣東省對安檢期限的要求是每年至少一次,深圳市的要求是每十二個月至少一次,這個其實是可能不一致的,深圳地區的燃氣經營企業就需要關注這個問題。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住建局還出臺了安檢方面的管理辦法:《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里面也有一些創新點,尤其是在落實主體責任方面是值得借鑒的。
該管理辦法對燃氣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其他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物業服務企業、村集體股份合作公司、燃氣企業和居民用戶等都作出了規定。
首先,該管理辦法對市級燃氣主管部門和區級燃氣主管部門的職責做了區分:
市燃氣主管部門主要承擔的職責是:
1.監督和規范本市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活動;
2.指導區燃氣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3.推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
區燃氣主管部門主要承擔的職責是:
1.監督轄區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工作;
2.組織開展轄區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轄區有關單位督促居民用戶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該管理辦法也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網格管理,承擔下列職責:
1.協調相關單位和居民積極配合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
2.協助區燃氣主管部門開展所轄區域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3.協助區燃氣主管部門督促居民用戶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該管理辦法也提到,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活動進行抽查。這也是燃氣監管方面的一個創新。
該管理辦法對燃氣行業協會也提出了要求,市燃氣協會要組織或者參與編制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技術標準,依法開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人員專業培訓。
該管理辦法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和村集體股份合作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消除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該管理辦法不僅包含管道燃氣的安檢業務,也包含瓶裝氣的安檢業務,對2種業務的具體操作也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值得借鑒。
例如,該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安全檢查時安檢人員或者居民用戶應當立即關閉氣源閥門的情形;第20條規定了安全檢查時安檢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居民用戶具體安全隱患及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居民用戶應當停止用氣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情形;第21條規定了安全檢查時安檢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居民用戶安全風險,并協助居民用戶及時糾正的情形。
此外,該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區燃氣主管部門對隱患整改的監管義務。燃氣企業應當及時跟蹤本企業組織開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并將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居民用戶燃氣安全隱患整改完畢需要向燃氣企業申請予以確認的,燃氣企業應當自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確認,并在確認后24小時內恢復供氣。
最后,我想分享的是該管理辦法對安檢記錄的一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
1.明確了安檢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的信息。安全檢查記錄應當包括安檢項目、供氣單位、安檢人員姓名、崗位證號、安檢時間、用戶地址、用戶簽名或者電子取證、檢查結果等信息。
2.明確了安檢記錄要送達到位。燃氣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風險告知書送達用戶或者留置現場。
3.明確了安檢記錄要存檔管理。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風險告知書等應當納入燃氣企業用戶檔案管理并妥善保存。
這些要求,深圳地區的企業需要執行,其他地區的企業也可以參照。因為這個管理辦法是最近才出臺的,也是最新的一個管理辦法,值得借鑒的地方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