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王長德起訴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行政違法案1月28日在深圳羅湖法院開庭。該案源于王長德為二胎女兒申請戶口,因為無法提供《社會撫養費繳納憑據》等申請材料,多次被羅湖分局拒絕。
孩子出生十年無法上戶
王長德告訴澎湃新聞(早在1997年,他就獲得了深圳戶口。2004年,王長德的二女兒出生。他承認,“依據計劃生育,這個孩子屬于超生?!钡芙^繳納社會撫養費,因此一直無法給女兒上戶。
沒有戶口,給他二女兒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對王長德來說,迫在眉睫的問題是,沒有戶口,他二女兒就不能就讀公立學校。
2014年10月開始,王長德多次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為二女兒辦理戶口,均被要求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社會撫養費繳納憑據》等材料。此外,羅湖分局還明確告知,超生后提供這兩項材料是戶口登記的前提。因此,羅湖分局一直不予受理。
王長德認為,在《戶口登記條例》中,并沒有規定辦理戶口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等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女兒作為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并對她的生活造成了實質性影響。
深圳市民起訴公安局
因此,王長德以女兒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將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告上了法庭。他請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要求他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社會撫養費繳納憑據》方能登記戶口的行政行為違法。
2015年1月28日,羅湖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均出庭。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羅湖分局答辯稱,該局未受理原告的出生入戶登記,是因為原告未提供《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必須提供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對此,王長德的代理律師劉瀟虎指出,早在1988年,公安部與國家計生委聯合發文《[88]公治字106號》,明文規定不得將新生兒落戶與計生捆綁掛鉤。文件稱,“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的法規。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實施節育手術、超計劃生育嬰兒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嬰兒的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但對嬰兒都應當給予落戶?!?/p>
“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侵害了其作為公民接受教育,生活的權利?!眲t虎說。
律師指深圳計生條例違反上位法
此外,劉瀟虎還指出,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嬰兒出生后的登記是無條件的?!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是要求對違反該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予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處罰,但并未規定不予上戶口的處罰。
羅湖分局不予上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要求超生的需繳納社會撫養費,并提交計生證明方能入戶的規定。劉瀟虎說,這一規定明顯與上述法律相沖突。
“按照法的基本原則,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的規定?!眲t虎介紹,《戶口登記條例》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羅湖分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的應為《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的規定,按照該規定應給予原告入戶。
對此,王長德稱,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是全國人大授權的,深圳人大也通過了這一條例。
他知道,這一條例較難打破。但他說,“孩子不能因為父母的過錯受到懲罰,總要有人去推動這個不合理的規定”。
(原標題:因二胎無計生證無法上戶,深圳一市民狀告公安局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