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一)戶籍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寶寶的爸爸和媽媽都是深圳市戶籍居民
2.寶寶的爸爸是深圳戶籍居民,媽媽不是深圳戶籍居民
3.寶寶的媽媽是深圳戶籍居民,爸爸不是深圳戶籍居民
(二)政策內生育
1.符合一孩生育規定
2.符合二孩生育規定
辦理材料
一、《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不需填寫,受理后需申報人簽名確認);
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收取副頁);
三、嬰兒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的應分別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失蹤判決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申請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書。屬離婚或再婚的,還需提交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外,如該證明及戶口簿不能反映夫妻關系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出具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
五、新生嬰兒具有以下情形的,還需分別提供相應材料:
1.屬雙(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張;
2.屬國(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出生醫學證明》中文翻譯件(可自行翻譯)及申請人入境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屬港澳地區出生的,還需提供市局業務科簽發的《同意受理通知書》和嬰兒入境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4.屬現役軍人(含女士官)子女的,還需提供父(母)軍官證或士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出具的服役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等證件是以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的,還需提供軍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父母信息填寫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戶籍地、長期居住地或證件存疑的,還需提供蓋有發證機關公章的嬰兒出生醫學檔案復印件及申請人父(母)的書面情況說明;
2.《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與申報信息不一致或出生醫學檔案與《出生醫學證明》內容不符的,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信息不真實的,監護人可申請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憑鑒定結論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關申請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子女關系真偽存疑,申報人無法有效舉證,也未能通過其他方式調查核實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4.嬰兒父母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在讀學生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嬰兒父母的集體戶口頁或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及婚育情況證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及與嬰兒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5.滿三周歲嬰兒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張、原始疫苗接種本、入園檔案或學籍檔案等輔助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地點:寶寶出生的醫院
需要攜帶的物品:爸爸媽媽的身份證
領取《新生兒入戶登記信息卡》
領取地點: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會(記住不是戶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會)
需要攜帶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結婚證》、戶口本首頁(集體戶口必須)、計劃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入戶登記卡》,辦理新生兒入戶
辦理地點:父(母)戶口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
需要攜帶的物品:按照“所需材料”版塊準備完整材料.
辦理時限
一般新生兒上戶口所需時間≤45天=(5+15+25)
(一)一周歲內的政策內一孩,辦理出生登記的,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當場審核登記。
(二)滿一周歲不滿三周歲,三周歲以下雙(多)胞胎的政策內一孩;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獨生子女的政策內二孩;第一孩是病殘兒的政策內二孩;雙軍人政策內生育的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派出所受理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呈報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