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上海門戶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要求,強化全球人才資源配置功能,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創業綜合生態體系和人才發展環境,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并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
《規定》明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鼓勵留學人員利用自己的專業和優勢,通過回國講學、進行學術技術交流、創辦企業、從事考察咨詢、接受委托開展合作研究、開展中介服務、兼職等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該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便利
《規定》明確,在國家和上海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范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
上海鼓勵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并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應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注冊、稅收代辦、商務、培訓、高新技術認定、項目申報、法律咨詢、國際合作等綜合服務,鼓勵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提供研發、知識產權、投融資等各類專業服務,簡化手續,減少環節,鼓勵為注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協助留學人員企業按照程序申報國家和本市各類政府資助項目,鼓勵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給予一定數量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
《規定》指出,上海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留學人員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優秀創業項目獎勵、科技創新券等創業扶持政策。同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支持商業銀行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開發符合留學人員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金融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
上海還將加大對留學人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專利,符合規定的可申請減繳相關費用。留學人員的技術成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價入股投資。還將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享受辦理落戶“綠色通道”
根據《規定》,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高層次留學人員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同時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經市社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辦理落戶和《上海市居住證》B證“綠色通道”、開立個人自由貿易賬戶、通關便利等待遇。
《規定》明確,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并可辦理不超過居住證有效期的居留許可。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稱評審、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海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科研業績、科技創新貢獻等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規定》還明確,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市申領或者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申請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并在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未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相關部門還將多渠道籌措經費,用于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同時有關部門、單位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同等條件下要給予優先錄用。
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后從優確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層次人才集聚的事業單位對不超過本單位在編人數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認定優秀留學人員為高層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方式自主決定薪酬水平,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工作期間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
《規定》要求,各區政府要積極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原則,辦理就讀手續。同時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更好地滿足留學人員外籍子女的就讀需求。在外籍人員集中的區域,增設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為其子女入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提供便利。鼓勵支持本市中小學為外籍人員子女隨班就讀創造更好條件。
同時,《規定》鼓勵保險企業開發適應留學人員醫療需求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層次留學人員的保險企業國際商業醫療保險信息統一發布平臺。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醫院進一步改善留學人員的就醫環境,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的直付網絡系統。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國際醫療保險結算平臺。
《規定》還明確,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捎善赣脝挝灰院霞s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鼓勵各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留學人員提供租房補貼或實物房源租賃。
此外,留學人員回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入、匯出。留學人員因科研、教學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應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