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干部局(處):
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于試辦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88號精神,現將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農村戶口,以及城市戶口的未就業子女,以下同)落戶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流動期間,在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站)建站單位落常住戶口。各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紹信(附件一、二),為博士后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博士后如系剛畢業留學生,則憑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紹信(附件二)辦理落戶手續。
二、博士后流動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博士后一起流動。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干部局(處)的介紹信,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同時,建站單位應向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原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證明,說明情況。
三、博士后在第一個站工作期滿,流動到第二個站時,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戶口手續仍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四、博士后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后,當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紹信(附件三、四),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遷出和落城鎮常住戶口手續。
五、博士后流動到第二個站或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應及時到原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和注銷暫住戶口。
編者注:國家科委科學技術干部局介紹信(附件一、二、三、四、)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