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博士落戶可獲20萬一次性補貼!這個省會城市引才“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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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對9城區內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在專業技術領域新引進并落戶的博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3000元,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在哈爾濱購房時發放一次性購房補貼10萬元。
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近日,為了吸引人才,哈爾濱出臺了《關于鼓勵來哈就業創業落戶的若干政策》。
根據《政策》,哈爾濱市對9城區內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在專業技術領域新引進并落戶的博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3000元,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在哈爾濱購房時發放一次性購房補貼10萬元;
對9城區內企業新引進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碩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2000元,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
對在9城區內企業新就業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1500元;
對在9城區內企業新就業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700元,生活補貼連續發放3年。
據悉,以上人員須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哈爾濱戶籍的畢業生回哈就業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此外,對9城區內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新引進并落戶的正高級職稱人員(45歲以下),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對9城區內企業新引進并落戶的副高級職稱人員(40歲以下),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以上人員須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對在9城區落戶并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博士、碩士、全日制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萬元;對到農村創辦領辦合作社、電商平臺并正常運營2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5萬元。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鼓勵來哈就業創業落戶的若干政策
為吸引留住各類人才落戶哈爾濱,安心創業、舒心工作、助力哈爾濱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對9城區內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在專業技術領域新引進并落戶的博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3000元,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在哈購房時發放一次性購房補貼10萬元;對9城區內企業新引進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碩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2000元,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對在9城區內企業新就業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1500元;對在9城區內企業新就業并落戶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貼700元。生活補貼連續發放3年。
以上人員須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哈爾濱戶籍的畢業生回哈就業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二、對9城區內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新引進并落戶的正高級職稱人員(45歲以下),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對9城區內企業新引進并落戶的副高級職稱人員(40歲以下),每人發放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
以上人員須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三、對我市農民在9城區內有自有住房并穩定就業的,落戶后其原有的農民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選舉權利不變。
四、對在9城區落戶并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博士、碩士、全日制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萬元;對到農村創辦領辦合作社、電商平臺并正常運營2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5萬元。
五、對在9城區落戶且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其中,對從事科技類創業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六、對在9城區落戶人員的子女,按屬地統籌安排進入普惠性幼兒園;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按屬地統籌安排進入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
七、取消哈市戶籍人員父母投奔子女落戶限制;對到我市9城區落戶人員的父母,與其共同居住,但無我市戶籍的,憑我市居住證享有與市民同樣的臨時救助政策;有養老服務需求的,統籌協調各級公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保障。同時,與我市居民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免費乘坐城市公交、地鐵的政策。
八、夫妻雙軍人家庭、本科學歷以上人員、勇敢市民、勞動模范、優秀志愿者、新冠肺炎疫情援鄂醫護人員、在哈投資經商人員的直系兄弟姐妹可隨其在9城區落戶。
九、本政策第一、第二條鼓勵措施按照“就高、從優”原則,不重復享受。
十、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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