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嬰兒出生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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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雙方)。
2.現役軍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軍官證或士官證、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軍人注銷戶口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
?。ǘ┏静牧贤?,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隨母落戶,還需提供母親入院分娩病例。
2.符合“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或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戶”條件的,還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新生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體現的無需提供)。
3.新生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時到派出所簽字確認。
二、國外出生嬰兒回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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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居民戶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
2.嬰兒出生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應加蓋翻譯機構公章)。
?。ǘ┏静牧贤?,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隨其中一方落戶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非婚生育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新生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時到派出所簽字確認。
三、收養子女申報戶口(不含事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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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福利院出具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表》、《撿拾棄嬰(兒)登記表》、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2.社會福利院確定民族成份后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3.刑偵部門出具的《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比對報告》。
4.社會福利院提供的在報紙上刊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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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刑偵部門出具的《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比對報告》。
5.養父母民族不同的,需養父母同時到派出所簽字確認。
四、死亡注銷戶口登記
1.死亡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證明材料)。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五、參軍入伍人員注銷戶口登記
參軍入伍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入伍通知書(非本人辦理的提供代辦人居民身份證)。
六、出國(境)定居人員注銷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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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臺灣地區戶籍謄本(可提供復印件)。
?。ǘ┚用褡孕腥〉迷诟郯亩ň雍蠓祷剞k理注銷戶口材料
1.香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澳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簽發的證明以及澳門永久身份證。
?。ㄈ┙洺鋈刖硻C關批準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辦理注銷戶口材料
出入境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批準定居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ㄋ模┘尤胪鈬鴩藛T注銷戶口材料
1.加入外國國籍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2.加入外國國籍人員有效的外國護照(審核是否有中國大使館簽證及中國入境章)。
3.加入外國國籍人員本人在派出所書寫的《情況說明》(說明本人基本情況、加入外國籍情況等)。
七、常住人口副項登記信息變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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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更正申請登記表》(申請人或監護人簽字)。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ǘ┏臼掷m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變更籍貫
1.父親及祖父的居民戶口簿,不在一個居民戶口簿上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2.夫妻雙方有一方籍貫是臺灣的,其子女的籍貫可憑親屬關系證明填寫為“中國臺灣”。
變更出生地
能證明實際出生地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戶的提供原始《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變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畢業證書(國外學校畢業的,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
變更婚姻狀況
已婚人員的結婚證;離婚人員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離婚生效判決書或離婚證明書;喪偶人員的結婚證及配偶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法定死亡證明材料;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人員在派出所書寫的個人未婚聲明。
在國外登記結婚或離婚的,需在登記地辦理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結婚或離婚的,需經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門公證律師公證并加蓋轉遞章;在臺灣地區登記結婚或離婚的,需提交臺灣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以上法律文書為外文的需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件。
變更服務處所和職業
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社保繳費證明及勞動合同;失業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記“失業”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退休的提供退休證等。
添加兵役狀況
參軍入伍材料或縣(區、市)級退伍轉業安置材料(含退伍軍人證件)或縣(區、市)級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參軍證明等;能證實兵役狀況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證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不含虛假戶口)使用過的姓名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證明。
其它常住人口副項登記信息變更更正
與變更更正內容相適應的證明材料。
八、戶口簿丟失(損壞)補辦
戶主的居民身份證。
九、戶口準遷證補辦
1.戶口準遷證丟失且戶口尚未遷出的,遷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簽發戶口準遷證的派出所辦理補發(戶口準遷證第三聯未丟失的,需一并交還公安機關)。
2.戶口準遷證第三聯丟失的,遷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到簽發戶口準遷證的派出所辦理補發。
十、戶口遷移證補辦
遷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辦理。
十一、大中專招生戶口遷往外?。▍^、市)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入學通知書。
十二、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往外?。▍^、市)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準遷證或畢業證、報到證。
十三、城鎮地區公民之間“三投靠”落戶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體現的無需提供)。
十四、刑滿釋放人員恢復戶口登記
1.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
2.居民戶口簿(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或原戶口注銷地同一區域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在現實際居住地辦理落戶的)。
3.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十五、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1.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2.原戶口注銷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十六、非華僑身份回國恢復戶口登記
1.恢復戶口通知單。
2.注銷戶口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十七、港澳居民回內地定居落戶
1.出入境部門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十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落戶
1.出入境部門簽發的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2.婚姻狀況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十九、大中專學生畢業回原籍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戶口遷移證。
2.婚姻狀況證明。
二十、大中專學生退學回原籍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
2.婚姻狀況證明。
二十一、購房落戶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供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
二十二、租房落戶
1.租房協議、租住房屋房產證或登記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
2.房主居民身份證、同意落戶的聲明材料。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十三、集體戶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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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符合社區集體戶落戶的證明材料。
3.單位錄(聘)用或調轉手續等相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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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省外戶口的提交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省內戶口的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
3.學生集體戶口簿首頁(可提供加蓋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ㄈ﹩挝患w戶落戶
1.申請人為省外戶口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省內戶口的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可提供加蓋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3.所在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或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
二十四、市級以上組織部門錄用或調入本市人員落戶
一、基本材料:
1.《落戶申請表》(由戶籍民警據實填寫,申請人簽字)。
2.市級組織部門《公務員調(轉)任審批(備案)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任審批(備案)表》。
3.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4.落戶地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落戶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直系親屬不動產權證書及房主到派出所簽字的同意落戶意見書;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可提供加蓋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落戶社區集體戶的,單位注冊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驗辦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交材料:
1.隨遷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戶口在一處,但居民戶口簿不能直接體現親屬關系的,提交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2.隨遷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戶口不在一處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戶口簿、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二十五、市級以上人事部門聘用人員落戶
一、基本材料:
1、落戶申請表(由戶籍民警據實填寫,申請人簽字)。
2、縣(市、區)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并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任審批(備案)表》或《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報告(備案)表》或《機關(參公單位)補充工勤技能人員報告表》。
3、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4、落戶地址手續: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落戶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直系親屬不動產權證書及房主到派出所簽字的同意落戶意見書;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可提供加蓋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落戶社區集體戶的,單位注冊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驗辦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交材料:
1.隨遷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戶口在一處,但居民戶口簿不能直接體現親屬關系的,提交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2.隨遷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戶口不在一處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戶口簿、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二十六、引進人才落戶
1.申請人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以及留學歸國人員的,提交畢業證、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為取得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人員的,提交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3.沈陽、大連市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明確。
二十七、投資(納稅)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
2.大連市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明確。
二十八、隨軍家屬落戶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部隊出具的隨軍報告表、任職命令、軍官證。
3.婚姻關系證明。
4.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
5.戶口注銷證明、駐軍證明、與隨遷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二十九、復退轉(含異地)軍人落戶
1.復退軍人落戶介紹信。
2.戶口注銷證明、落戶地居民戶口簿、戶主居民身份證。
3.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備案合同、購房發票、完稅證明。
4.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婚姻關系證明。
三十、18周歲以下公民姓名變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婚姻狀況證明。
2.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需父母協商達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簽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書。
二、除基本材料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1.因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變更姓氏的,提供與直系長輩血親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原始戶籍檔案材料。
2.因被收養變更姓氏(名)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3.因父母離婚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離婚生效判決書。
4.因父母再婚隨繼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簽字確認;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簽字確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簽字確認。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請變更姓名的,以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為變更依據。
7.因戶口登記錯誤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8.其它正當理由需變更姓名的,提供與正當理由相適應的證明材料。
三十一、農村地區公民之間“三投靠”落戶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
4.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遷入證明、村民委員會同意遷入證明。
三十二、重復(虛假)戶口注銷登記
1.重復(虛假)戶口本人詢問筆錄或本人書寫的情況說明。
2.證實重復(虛假)戶口的有關材料。
3.派出所社區民警對重復(虛假)戶口的調查報告。
4.以重復(虛假)戶口信息辦理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三十三、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公民姓名變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除基本材料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1.因被收養變更姓氏(名)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2.父母再婚隨繼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請變更姓名的,以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為變更依據。
4.因戶口登記錯誤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5.變性手術后申請變更姓名的,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它正當理由需變更姓名的,提供與正當理由相適應的證明材料。
三十四、出生日期更正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提供證明本人實際出生日期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應提供原始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及加蓋出生落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副頁復印件)。
3.干部身份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匯總相關人員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統一提供給干部戶口所在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三十五、性別變更更正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2.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十六、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更正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2.經公安機關核準予以糾正重錯號的材料或經公安機關批準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經公安部門批準予以變更更正性別的材料或證實申請人準確公民身份號碼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三十七、民族變更更正
1.申請人及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繳)。
2.民族登記錯誤需更正的,提供證實準確民族成份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民族隨父(母)、養父(母)、繼父(母)變更的,提供市級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的《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的無需提供)。
三十八、補入遺漏落戶
1.本人提供能證明身份信息的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2.其他旁證材料(如婚姻狀況證明、畢業證以及組織人事等部門出具的原始證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等)。
3.本人近期照片(需要持有帶日期的報紙或與民警合影)。
4.派出所調查報告(含詢問筆錄或知情人證明等)。
5.在農村地區補入遺落落戶的,需提交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遷入證明、村民委員會同意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