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已辦理就業手續的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及接收單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辦理落戶手續。對錄用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而未建立集體戶的單位以及畢業生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的,可將戶口落在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教育部門所屬的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集體戶上。
未就(創)業的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原籍公安派出所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對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可憑學校有關證明辦理遷出、回原籍落戶手續。屬緩派期間的,可根據自愿原則,其戶口可在學生集體戶保留兩年。緩派期結束后,仍未辦理就業手續的,其戶口應遷回原籍。
需要注意的是:《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上的地址要一致,否則是無法落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