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滬上一位大學畢業生向勞動報反映,用人單位當初說好幫其落戶申報,后又“變卦”,無奈他只能被迫“失業”再找工作。畢業前“被毀約”并非個案,酷派不久前解約200多名應屆畢業生。勞動報記者發現,在不少畢業生的就業三方協議中,未就落戶申報、工作崗位、薪酬等重要福利待遇進行書面約定。
說好申辦戶口卻變卦
“同學們都找到了心儀的工作,而我錯過了最好時機?!逼鋵?,作為滬上高校今年的畢業應屆生,林悅(化名)早在今年2月份就通過校招,簽了一家大型國營企業。
為何說“錯過好時機”?
原先,對于這家企業的條件和分配的企劃崗位,林悅都非常滿意。作為非上海生源,畢業落戶上海是林悅選擇就業單位的首要標準。寒假一結束,他就開始實習。
可臨近畢業,眼看申報落戶的截止日期就要到了,這家企業的HR卻告訴林悅:不能幫其申辦戶口了,因為根據往年分數線看,林悅的分數不一定夠。
“今年的落戶分數沒有太大變化,應該是可以落戶的?!绷謵偢嬖V勞動報記者,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他只能無奈離開公司?!澳阏f是我毀約還是企業毀約?落戶申報的事當初口頭約定,沒有寫進三方協議?!彼@樣問。
據其介紹,雖然落戶是求職學生自身需求,但需要用人單位一起協助申辦,如果用人單位承諾或者說約定有變,像他這樣把落戶作為首要需求的應屆生,只能另謀職位。
三方協議中未約定
勞動報記者看到,本市三方協議的全稱是“上海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協議中的甲方為用人單位,乙方為學生,鑒證登記方為學校。
據了解,大學畢業生在用人單位達成初步意向后,通常會先簽訂就業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是畢業生在畢業前夕,與用人單位、所在高校三方協商后簽訂的,表明畢業生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的意向性協議。
協議中,有關于合同期限、保險繳納、稅前稅后收入、違約金等格式條款。
以上述林悅的事例而言,三方協議中并未寫明企業將協助其申辦戶口。
現實中,一部分學生在與企業達成就業意向、簽訂三方協議時,都會注意到企業是否具有落戶資格。有些雙方達成口頭約定,也有畢業生理所當然認為企業應該配合幫助落戶。但實際上,由于雙方之間并未書面約定,企業沒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學生落戶。
不僅是落戶,包括其他薪水、崗位等與工作重要相關的事項,一些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協議時,也未必都一一寫明。滬上一位今年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就向勞動報記者出示了她的協議:除了寫明初次合同期限,其他有關收入等福利均空白未填。
企業毀約并非個案
除了像林悅這樣,因為重要福利或待遇“變卦”,被迫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的應屆生,也有還沒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
劉曉(化名)此前在一家民營企業實習已3個月,就在前不久她“失業”了?!爸耙呀浾f好要簽勞動合同,突然告訴我不需要人了?!眲砸婚_始并不是很能接受這個事實,“聽到被解雇的那一刻腦子是懵的。只能打起精神繼續找工作了?!笨蓪λ?,已經錯過尋找用人單位的最佳時機。
此前有媒體報道,國內手機品牌酷派解約260名應屆畢業生,酷派較高的待遇和曾經的聲譽,曾是這些應屆生作出選擇的重要因素??崤韶撠熑颂寡?,解約這些學生的主要原因是酷派業務下滑,企業改革。依據酷派和這些應屆生簽訂的三方協議,酷派違約時應賠償本科生3000元、碩士生4000元的違約金。
企業“毀約”并非個案,去年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對個別實習考核未完全達標的學生,給予延長實習考察期的安排,造成應聘大學生認為“被解約”。
違約金難補就業機會
上海顧友律師事務所周志華向勞動報記者指出,三方協議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因為大學生尚未畢業,在簽訂三方協議時并不具備勞動者身份,因而在到單位報到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簽訂三方協議,實際上對學生和企業都是一種法律上的保障?!皬哪撤N意義上來講,可以將三方協議視作未來簽訂勞動合同的框架協議,受合同法調整。三方協議會規定待遇等主要條款以及違約條款?!?/p>
然而,現實中,無論林悅這樣遭遇“重要待遇變卦”還是企業因為其他原因違約,即使有一定違約金補償,相比錯失的大量就業機會,顯得杯水車薪。
《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志主編周斌告訴勞動報記者,在實際損害中,求職學生可以拿到違約金,但不足以彌補已錯過其他求職機會的損失?!爱斎?,對于外地需要落戶的畢業生,錯過落戶的機會,造成損失更無法估量?!?/p>
周志華提醒,如果學生或者企業違約,應當支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多少,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害怕對方變卦,則可以要求把違約金定得高一些。
周斌表示,對于企業毀約的現象,除了法律不斷地完善約束外,簽約單位誠信意識更為重要。另一方面,畢業生毀約雖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也要承擔違約帶來的時間成本和信用成本。
三方協議應更細化
周志華表示,大學生違約,無非是找到了更好的工作,而企業違約,則可能是崗位、福利和之前承諾的不同,這都很常見。任何一方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機會成本,企業需要重新招聘,學生需要再找工作。但除了違約金的約束,似乎也沒有很好的辦法去限制甚至禁止這種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除非能和社會誠信掛鉤,計入個人或者企業誠信檔案,否則也只能是賠償違約金?!彼f,“還有就是靠腳投票,某個學校的學生違約多了,可能企業就不來了;而企業違約了,以后的學生也會對這家企業有所提防?!?/p>
“對于企業來說,將崗位、待遇等在三方協議中羅列的不那么明確,他們會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但對于學生來說,還應當盡量要求企業盡可能的明確工種、待遇、福利、落戶等明細,以免企業變卦?!敝苤救A分析。
周志華建議,學校在三方協議中作為鑒證方,也可以做一些工作,比如強化對學生的就業教育和指導,與企業進行溝通和磋商,“如果總體違約率高過一定比例,學校要分析原因尋找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