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平(化名)與賈梅(化名)是再婚夫妻,于2011年11月結婚;王雪(化名)是賈梅與前夫的女兒。系爭房屋原為案外人莊言(化名)承租的公房。2000年,方平通過虹口房地產經紀事務有限公司向莊言購買了系爭房屋的承租權,成為該房屋的承租人。
方平實際居住于其承租的本市逸仙路的公房,賈梅與其結婚后居住在這;王雪離婚后主要居住其親屬家。三人戶籍于2011年12月遷入系爭房屋,均未實際居住。2016年6月4日,方平與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協議)。根據征收協議,系爭房屋認定建筑面積約24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約150萬元,獎勵補貼合計80萬元,結算單另行發放獎勵合計23萬元,選擇全貨幣補償,征收款存入方平名下銀行賬戶。
賈梅和王雪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她們分得150萬元。
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系爭房屋雖為公房,但并非按國家福利政策受配取得,而是通過在市場上購買的方式取得公房承租權,房屋來源與兩原告并無任何關聯。
其次,系爭房屋此次征收所得全部款項都是根據面積計算所得,并無依戶籍人口計算的因素。故原告要求按戶籍均分征收利益無法律依據。
再次,原告賈梅雖在與方平婚后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雙方實際在方平承租的逸仙路公房居住生活,并不在系爭房屋居??;王雪雖同時將戶籍遷入,但其作為成年人并無隨方平夫婦共同生活的必要,實際也另有住所,并未居住系爭房屋。故兩原告均屬于空掛戶口,不是系爭房屋的居住使用人,也就無權要求獲得征收補償安置。
最后,賈梅與方平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定理由,也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因此,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無法支持,判決駁回賈梅和王雪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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