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蔣先生、蔣女士為兄妹,其父母在1960年由單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區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報死亡。2020年5月27日,系爭房屋動遷,動遷款共計450萬元。
在冊戶籍人員為蔣先生夫妻、蔣先生之子小蔣,蔣女士,蔣女士之子高某五人。
蔣先生一家三口戶口一直在系爭房屋內,并一直居住至動遷。
蔣女士出生在系爭房屋,1992年婚后搬離系爭房屋,2006年戶口重新遷入系爭房屋,重新遷入后未再居住過系爭房屋。高某報出生在系爭房屋,并未實際居住過。另據律師調查,蔣女士一家共有2套房產。
蔣女士主張其為同住人,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的動遷款。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各自委托律師進行訴訟。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先生一家三口戶籍在系爭房屋內,并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直至動遷,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應當認定為同住人。高某報出生在系爭房屋中,但無證據證明其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過,不認定為同住人。蔣女士雖婚前在系爭房屋內有過居住,然婚后其已經將戶籍遷往他處,戶籍重新遷入系爭房屋后并未實際居住過,亦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法院判決:駁回蔣女士的訴訟請求,所有征收補償利益由蔣先生一家取得。
三、律師解讀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實踐中,很多人和蔣女士一樣,認為自己戶籍在冊,也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只要曾經在被動遷房屋內居住過一年以上,就可以被認定為同住人。
然而,對于戶籍遷出后又重新遷入的,法院要著重審查的是最后一次戶籍遷入后,是否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當然,如果在征收補償安置時確實基于戶籍因素考慮過該部分人員利益的,可以適當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款的數額可以參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補償價值予以酌定。
虞美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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