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戶籍在外地
房屋內沒有其他本市戶籍人口
公房管理單位將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屬的居住權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給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與妻兒共同居住在這套公房內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兒的戶籍均在外地
房屋中沒有其他本市戶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變更房屋承租人,將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認為
原承租人的家屬尚居住在房屋內
不應變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訴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
撤銷公司變更房屋承租人的行為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
本案焦點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戶籍不在本市能繼續承租嗎?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雖在本市無常住戶籍,但是在房屋內實際居住生活多年,具備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資格。公司擅自變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對房屋的合法權利,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公司變更房屋承租人的行為。
法官說
01在本市無常住戶籍,但因婚姻關系在公房中居住滿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過世后仍可繼續承租
一般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須在該處有常住戶口才可以繼續承租,但是,考慮到公房的特殊屬性,規定了承租人的配偶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仍可以繼續承租。這樣的規定不僅彰顯了法律所倡導的公平原則,也體現了公房配給制度設立之初的宗旨。
02公有住房管理人在變更承租人時,應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利
公房配給制度主要是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對戶口在冊人員進行審查的同時,也應當對戶口雖不在冊但長期居住在內的人員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從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脫離實際、簡單地將房屋收回的做法,往往會損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利。
03依法保障居住權利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居住權利,是維護民生最直接的體現,作為司法機關,更加應當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民生權益,讓人民群眾安居、宜居、優居,使人們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
來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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