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這其中一個條件,比如外地媳婦、服刑人員等等。針對這些特殊人群,上海高院出臺了2004年3號文,其中第五條就對此做了規定。
根據高院2004年3號文第五條第1款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怎么理解呢?打個比方,兩個上海本地人結婚之后,老婆搬到夫家的公房里住,但戶口沒進來,動遷的時候還沒有住夠一年,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同住人分割動遷款,但是享受過動遷待遇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地方的公房動遷了。這種特殊情況突破的是同住人三個基本條件中的“有戶口”和“住一年”這兩個條件。
如果外地人嫁到上海當上海媳婦,但是戶口沒有遷到上海,這種情況還屬不屬于同住人呢?根據2004年3號文,這種情況下,只要外來媳婦在公房里住滿五年以上,就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享受動遷利益。
我舉個例子,小李是外地媳婦,2008年在上海和上海戶籍的小趙領了結婚證后,就和小趙以及小趙的父母一起住在30㎡的公房里。2015年公房動遷了。因為沒有生小孩,所以動遷的時候公房里只有小趙和小趙父母3個人的戶口。當時一家人選了貨幣補償,拿了400萬的動遷款。沒想到2016年的時候,小趙以兩個人性格不合為由要和小李離婚。小李認為離婚可以,但是自己要分得1/4的動遷款,也就是100萬。但小趙卻認為小李戶口不在公房,因此沒有同住人資格,無權分割動遷款。后來雙方協商不成,小李只好把小趙和小趙父母三人起訴到法院。那么小李到底有沒有動遷份額呢?
可以看到,在這個案件里,小趙和小李是2008年結的婚,2015年公房動遷,此時小李已經在公房里住了6年之久。因此這種情況下,按照2004年3號文的規定,雖然小李的戶口不在公房,但是因為和小李結婚的原因搬進去已經住滿了5年,所以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是有權分動遷款的。
上面兩種特殊情況都是基于結婚這個原因才享有特殊待遇,下面再來看看第三種特殊情況,也就是因為居住困難、家庭矛盾這些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又應該怎么認定?根據2004年3號文第五條第3款規定,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屬于同住人。
這一條又該如何理解呢?我再舉個案例,王二的戶口在虹口區的一套公房里面,公房是王二父親承租的,有20㎡。一開始公房里只住了王二、王二的父母和王二的哥哥王一4個人,后來,因為哥哥王一在公房里面結婚生子,公房里住的人也越來越多。再加上王二本身和兄嫂的關系不是很好,經常五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因此2000年的時候,王二索性就從公房里搬了出去,在外面租房子住。就這樣到了2018年,公房動遷了。動遷的時候王二的父母都已經去世,承租人是哥哥王一。
根據王一簽訂的動遷協議,三塊磚222萬,加上其他獎勵補貼,一共能拿420萬左右。于是,王二就找到王一,商量動遷款怎么分。但沒想到王一卻說王二僅僅是戶口在公房里,已經搬出去居住將近20年,屬于空掛戶口,沒有錢分。王二卻認為自己當時是看公房地方太小,為了維護親情才主動搬出去的。而且自己在外面也沒有其他住房,一直是在租房住,怎么現在好心沒好報呢?
那么王二到底有沒有動遷份額呢?根據2004年3號文,王二的戶口在公房里,因為公房面積小、矛盾多,故從公房里搬出去借房住,再加上沒有其他福利房,因此王二是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拿到動遷款的。
第四種特殊情況是:戶口本來在公房里,但是因為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等特殊原因,注銷了戶口,這種情況下,公房動遷的時候雖然戶口已不在公房內,但仍然可以作為同住人享受動遷待遇。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小張出生在黃浦區一套25㎡的公房里,公房是小張爺爺承租的。2008年,小張去北京讀大學,于是就把戶口從公房遷到了學校的集體戶口里。沒想到2010年的時候,公房動遷了。三塊磚加上獎勵補貼一共能拿600萬左右。當時小張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承租人也一直沒有變更。動遷的時候,公房里一共有5個戶口,分別是小張的父母和小張叔叔一家三口。后來,小張的父母找到小張叔叔一家,要求動遷款一家一半,各拿300萬。但小張叔叔卻認為小張的戶口兩年前就已經從公房里遷出,是沒份額的,因此應按照2:3的比例分割,也就是自己一家拿360萬,剩下的240萬給小張一家。
小張叔叔的說法正確嗎?根據2004年3號文的規定,為了上大學戶口不在的,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是有動遷份額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兩家應各拿動遷款的一半,也就是每家300萬。當然,如果這里的小張是因為服刑或者當兵注銷了戶口,也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
文章最后,我再來總結一下:認定同住人有四種特殊情況,前兩種是因為結婚搬到公房里,有上海戶口,沒有住夠一年的,或者沒有上海戶口,但是住夠五年的。第三種情況是戶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難,在外借房子住,又沒有其他福利房的。第四種是基于服兵役、讀大學或者服刑等等原因,把戶口遷出公房,又沒有其他福利分房的。在上面這四種情況下,雖不滿足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的條件,仍然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享受動遷待遇。但上面四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沒有突破無房戶這個條件。在公房動遷中,無房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一旦不符合這個條件,除非屬于合法承租人,否則通常來說是沒有動遷份額的。
(注:本文案例均僅供參考,不可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