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期我們講了幾個拆遷房屋補償的案例。相信大家對拆遷戶問題都有一定的了解?;剡^頭來看,“戶籍已經遷入被拆除房屋但尚未實際居住的當事人,能否獲得補償?”“有購房資格的同一個人在別處得到一套福利房。能不能分一下拆遷房的份額?”相信大家心里都有答案。所以這個問題我想問的是:如果已婚女兒戶籍遷出,然后又搬回來,她可以要求拆遷房屋分割補償嗎?
律師意見:
是否有權分割被拆遷房屋的份額,取決于是否符合合住條件(合住)。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
《上海市高級法院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科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批復》進一步明確,其他地方住房困難情況是指其他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其他地方的房屋性質僅限于福利事業獲得的房屋。
房屋征收的利益應當由實際居住和使用房屋的人享有,戶籍只是共同居住的人的條件之一。當事人已經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再是居民,也不能再主張被拆遷房屋共有權。即使戶籍后來搬進了房子,也不能構成居民的條件。當事人在上海異地居住的,無論什么原因,都不是涉案房屋的住戶。已婚女兒婚后遷居異地的,其戶籍不再屬于涉案房屋的住戶。房屋變更后,將戶籍遷回涉案房屋暫住,應以親屬幫助為基礎,當事人不能以戶籍為由主張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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