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配偶投靠結婚年限需要看結婚人員身份,具體規定如下:
1、普通人員:
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2、少數民族、華僑:
外省市少數民族人員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3、上海市殘疾人:
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