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5月18日電據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網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其中明確,符合天津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方案顯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申領天津市居住證后,結合其租賃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區有關規定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務,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享受積分落戶政策。
方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天津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天津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各區負責組織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并根據本區保障對象的需求,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其中,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適當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可以結合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規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增加服務功能。
天津將提供土地支持政策,財政支持政策,稅收、金融,水電氣熱價格優惠,公積金以及公共服務等支持政策。
關于土地支持政策中提到,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