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網友的咨詢,其中有一條印象比較深,問題是這樣的:我離婚了戶口遷回娘家,可戶口本上為什么還是已婚?我現在要結婚了,可戶口本上的是已婚,能不能辦結婚證?這個問題正在閱讀文章的你有遇到過這情況嗎?做為婚姻律師,我將站在婚姻家事的角度為進行分析,我想說離婚后戶口本仍然顯示已婚無需擔心,戶口本可以進行補正,也可以辦理結婚證需要滿足以下法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果您沒有上述無效婚姻的情況,且確實已經離婚,那么,您可以辦理婚姻登記,只是需要根據所在地的民政局的要求攜帶相關材料辦理,各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可能不同,但是大體分為幾下幾類:(1)本人的戶口簿;(2)本人的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證明;(4)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以北京市民政局要求為例:辦理條件:1.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2.男女雙方自愿結婚;3.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4.均無配偶;5.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需要攜帶的辦理材料:1.戶口簿(婚姻狀況一欄應與實際婚姻狀況一致,不一致的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者須持本人戶口卡原件);2.身份證;3.雙方共同提交三張二寸(5.3cmX3.5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4.本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需提交有效的離婚證明(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一審離婚判決書應當提交生效證明);婚姻狀況為喪偶的需提交喪偶證明(配偶關系證明和死亡證明)。
因為您是離婚后在結婚,除基本身份信息的材料外,需要格外注意攜帶的有效的離婚證明,包括: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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