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手離婚案件多年,常有當事人咨詢我們能否異地辦理離婚手續。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考慮到辦理離婚的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的辦理對戶口所在地的依賴比較強,訴訟離婚則需要結合具體管轄問題來看待。
一、協議離婚
2021年以前,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只能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隨著經濟發展,人員流動性增大,很多朋友為了生計和配偶一起背井離鄉,這些人員想要辦理離婚手續只能回到戶口所在地,非常不方便。對此,我國已經開始實施民政部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
2021年5月19日,根據民政部辦公廳發布的《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5個省市可以異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分別為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
在這些試點省市,辦理離婚登記不再局限于一方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當事人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憑借居住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文件辦理離婚手續。
二、訴訟離婚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經常居住地主要指:至起訴時止被告離開住所地后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舉例來講,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但在北京市朝陽區已經居住一年以上,原告就應當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然上述是一般情況,在離婚訴訟中,還有其他的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在國外,一方在國內的,無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始終具有管轄權;
3、如果雙方都在國外,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如果一方被監禁的,原告對被監禁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注意應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當事人辦理離婚不用非在戶口所在地,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異地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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