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廣西百色市男子蘇某嶠在短短一年多時間內,勾結一派出所輔警,為幫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門辦理汽車上牌、過戶等業務,違規辦理千余張流動人口居住證明,非法獲利約32萬元,所得贓款由二人均分。
黃某稱,其從2005年開始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做輔警,主要工作是協助戶籍民警在戶籍室辦理身份證、居住證。違規辦理的千余張居住證明,是她趁著所里戶籍室沒有人在的時候,用副所長李某的指紋膜來辦理的。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蘇某嶠犯因犯行賄罪、買賣身份證件罪,獲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輔警黃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辭退,同年10月10日,百色市監察委員會對黃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調查。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尚未公布黃某一案的裁判文書。
輔警違規辦理千余張居住證明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蘇某嶠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傳喚并羈押,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執行逮捕。
百色市右江區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蘇某嶠為幫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門辦理汽車上牌、過戶等業務從中牟利,勾結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原戶籍輔警的黃某(另案處理)違規為他人代辦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期間共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1060張,非法獲利約32萬元,所得贓款由二人均分。截至2020年9月29日,黃某退還贓款共計人民幣15.9萬元。
針對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戶籍證明、查獲經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名單、勞動合同書和辭退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嶠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結伙買賣居民身份證件,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根據刑法之相關規定,應當以買賣身份證件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右江區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蘇某嶠為幫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門辦理汽車上牌、過戶等業務從中牟利,經與時任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輔警的黃某(另案處理)商量后,由被告人蘇某嶠招攬代辦流動人口居住證業務,并提供辦證者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給黃某,黃某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他人代辦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期間共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1060張,非法獲利約32萬元。
被告人蘇某嶠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予黃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元。被告人蘇某嶠通過黃某成功辦得居住證后,再加價出售給其他一些散客。
2020年6月11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區分局戶政大隊在工作中發現,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在廣西省級人口業務信息系統中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存在異常,遂向分局分管領導匯報,并立即對此事開展調查。
6月11日下午,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戶政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對黃某進行詢問,黃某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并退出非法所得款元。6月12日,被告人蘇某嶠被公安機關傳喚到四塘派出所接受詢問。6月28日,蘇某嶠被公安機關傳喚到刑偵大隊接受訊問。6月29日,蘇某嶠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當日,蘇某嶠家屬代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元。
此外,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百色市紀委監委移交該案線索。6月1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決定對黃某予以辭退處理。同年10月10日,百色市監察委員會對黃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調查。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尚未公布黃某一案的裁判文書。
偷用民警指紋膜違規辦理業務
被告人蘇某嶠供述,他平時在百色市汽車城交安檢測站幫別人代為辦理車輛過戶、入戶或其他與汽車相關業務手續,其在幫一些外省人口辦理汽車入戶手續時,因為沒有流動人口居住證明就辦理不了百色車牌的入戶手續,他便幫車主代辦居住證明,辦一張證明的費用是280元至300元不等。
2019年3、4月期間,蘇某嶠找到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工作的黃某,問她能不能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辦一張證明給150元的“好處費”。黃某說可以幫忙辦理,但具體是怎么辦理他不清楚。
四塘派出所副所長李某證言顯示,其于2019年9月1日任職,2019年11月,黃某看他去值班或出外勤的時候不能及時按指紋登錄戶籍系統,就提出來說弄個指紋膜來套取其指紋,方便每天登錄戶籍系統,他沒有同意,但戶籍民警說他沒有來之前,戶籍民警也是用指紋膜來登錄系統,這樣能夠每天按時登錄戶籍系統辦理業務,他就同意了這個方法。后由黃某購買指紋膜來代替他的指紋,在弄好指紋膜后,他的指紋膜就存放在黃某處。2020年4月22日,李某抽調到禁毒辦工作,他不清楚黃某違規辦理居住證的事情。
黃某的證言顯示,其從2005年開始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做輔警,主要工作是協助戶籍民警在戶籍室辦理身份證、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需要登錄人口管理系統,其平時通過使用戶籍民警的證書或指紋登錄,具體事項不用匯報。她是趁著所里戶籍室沒有人在的時候,用李某的指紋膜來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
右江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嶠為幫他人違規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以從中牟利,而給予身為公安機關正式聘用輔警的黃某財物,使黃某為其違規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蘇某嶠通過黃某違規辦得1060份流動人口居住證后,再加價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被告人蘇某嶠在公安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和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刑事立案后,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蘇某嶠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嶠已退繳非法所得三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1年12月21日,右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某嶠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對其非法所得元繼續追繳,其退出的違法所得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記者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