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的街(鎮)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延期手續。
辦理條件
辦理條件: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鎮、街道(或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2、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在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有效的情況下,按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內,在廣州市區內居住登記累計滿半年的(含居住證在這1年內的有效天數),可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
3、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證件期限:
居住證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每年都要續簽一次。
辦理材料
1、辦證人的居住證;
2、辦證人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補(換)領、簽注及項目變更申請表》;
3、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
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在穗居住地址、在穗居住(或就業、就讀)滿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現場申請辦理: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鎮、街道(或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2、申辦人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
3、鎮、街道(或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核準居住證簽注符合條件的。
4、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使用專用設備對持證人所持居住證芯片和居住地址欄進行擦寫,更新有效期限,其居住證無需更換(居住證已損壞的除外)。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1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
不收費
辦理地點
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