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拆遷中,我們經常說同住人要同時滿足戶口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他處無房或他處有房但居住困難這三個條件。由此看來,戶口在冊一般是分得動遷款的前提。
然而,隨著上海市各區政府征收規模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公房動遷糾紛開始逐漸“非典型化”。今天上海揚遠律師事務所房產團隊就給您介紹一個非典型的動遷糾紛案例:戶口不在公房內的人,最終也分得了動遷利益。
【基本案情】
上世紀50年代,老王通過房管所分得一套公房,他和老伴共生育了三個女兒,一家五口居住其中。80年代,三個女兒陸續成家,結婚后都獲得福利分房,后紛紛搬離公房、戶口全部遷出。一直以來,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老王。2003年老伴去世后,老王一個人居住在這套公房里,因身體不好,三個女兒輪流照顧、探望。
2005年,老王的大女兒和女婿感情不和離婚了,大女兒因放棄了和前夫共同分得的房產,沒有地方居住、戶口也沒地方落,故提出將戶口遷進來,自己搬過來和老王一起居住,正好可以照顧老王。二女兒和三女兒同意其搬過來和老王居住,但不同意遷戶口,擔心將來如果遇到動遷,所有的利益都歸大女兒了。
老王對三個女兒一視同仁,為了打消另外兩個女兒的顧慮,所以提出家庭內部簽訂一份書面協議,主要內容就是如果將來遇到動遷,不論老王是否在世,這套公房的所有動遷利益由三個女兒平分;同時約定,未經二女兒、三女兒同意,大女兒以外均不得遷入戶籍,否則將來動遷時無權分得任何動遷利益。
協議簽訂后,老王將大女兒的戶籍遷入公房,老王和大女兒相依為命。2010年,老王因病去世。此后公房一直由大女兒一人居住,承租人一直未作變更。
2020年底,公房面臨動遷,這套公房僅大女兒一人戶口在冊,大女兒簽訂動遷協議,動遷款600萬元。二女兒、三女兒得知消息后,要求大女兒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動遷款各200萬元。大女兒則認為,公房動遷款不屬父母遺產,因法律規定僅有同住人和承租人有權分得動遷利益,同住人必須戶口在冊,二女兒、三女兒戶口不在冊,故無權分得動遷利益,當時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而且,大女兒認為,即便協議有效,也不應按照每人三分之一均分,因為動遷前只有自己居住。
無奈之下,二女兒、三女兒咨詢律師,決定尋求法律幫助。
【律師解析】
1、姐妹三人簽訂的協議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三人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該協議屬家庭內部的一致協商,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充分考慮房屋的來源以及各自的福利分房的基礎上作出的約定,也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并未損害國家、集體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當屬合法有效。
2、二女兒、三女兒能否提起訴訟,沒有戶口法院受理嗎?
可以提起訴訟。這就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原則上提起共有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滿足戶口在冊的基本前提條件,但本案二女兒、三女兒提起訴訟的基礎是三方簽訂的該份協議,而且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家庭在動遷前就房屋動遷利益的分配作出約定,如果法院僅以戶口不在冊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顯屬不當,恰恰不利于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就上海市目前的司法實踐來說,法院不會僅以此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會立案受理的。
3、如法院立案受理,大女兒會因為自己實際居住而多拿動遷款嗎?
不會的。共有糾紛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按照法律規定在系爭公房內實際居住的人才有權享有安置費、搬遷費、過渡費等費用,但各方當事人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考慮和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也即家庭內部協議。所以,本案中三姐妹的家庭協議已經做出明確約定所有動遷利益全部平分,故揚遠律師認為三姐妹各自有權獲得動遷利益的三分之一。
拓展資料
2020年上海高院公布的《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曾專門就家庭內部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作出認定,認為家事糾紛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倫理性特征,家庭成員之間所達成的協議為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內含家庭成員對家事問題、財產問題等的妥協和讓步,與贈與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銷權之規定處理,法院應尊重家庭成員之間的合意。本案即是上述規定的最好印證!
公房拆遷具有極強的政策性,法律規定紛繁復雜,所涉糾紛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具體還應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個案分析。揚遠律師建議您,如遇類似糾紛,務必妥善處理,并及時委托專業人士處理,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