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銀行業務均可辦理
記者戴曼曼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起施行。
記者日前從銀行方面獲悉,該辦法正式執行后,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可作為持有人辦理銀行和支付機構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單獨使用。
據悉,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記者日前從銀行方面了解到,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就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業務,且所有銀行業務均可辦理。此外,港澳臺居民以前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可繼續作為身份證件用來辦理各項銀行業務。(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
值得留意的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開戶時,同樣需要遵循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規定。
記者從廣東工行方面了解到,為配合此次新辦法執行,該行加強行內培訓讓一線員工和業務審核人員提前熟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樣式、特征和記載事項等,及時掌握新型居住證人工識別流程。
此外,銀行方面已經著手組織行內業務系統及界面改造,力爭盡快實現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機讀等方式識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通過人工加機讀方式加強客戶身份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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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呂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