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樂清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已經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市住建局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樂清市委組織部樂清市財政局
樂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樂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樂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樂清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
為貫徹落實印發《關于開展高校畢業生招引“510計劃”攻堅行動助力“百萬人才聚溫州”的方案》(溫委人〔2020〕2號)、《樂清市打造世界級智能電氣產業集群人才蓄水池38條意見》(樂委發〔2020〕68號)、《關于開展高校畢業生招引攻堅行動的若干政策意見》(樂委人辦〔2020〕5號)、《樂清市開展省級以上“引才計劃”人才招引攻堅行動若干意見》(樂委人〔2020〕3號)和《樂清市開展博士碩士招引攻堅行動若干意見》(樂委人〔2020〕4號)的通知,有序做好人才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政策兌現工作,對《樂清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樂住建發〔2019〕271號)進行修訂完善。
一、人才購房補貼
(一)申請對象與補貼標準
1.全職在樂工作且在樂首購商品住房的A類、B類、C類、D類人才,補貼標準分別為5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
2.全職在樂企業工作并在樂首購商品住房的正高級職稱(特級技師)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人才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雙一流”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補貼標準分別為40萬元、20萬元、10萬元。
3.當年新上市的制造業企業人才購房補貼名額獲得者,獎勵標準為40萬元。
4.2020年12月23日后新全職在樂企事業單位工作且在樂首購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40萬元、20萬元。
(二)申請條件
以上對象申請時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18年1月1日后在樂首購房,產權人為申請者本人或與配偶雙方共有。其中新建商品房(預售商品房)購房時間以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存量房(二手房)購房時間以不動產登記時間為準。人才所購房屋有商業銀行和公積金按揭貸款的可以申請,但不得存在現房抵押貸款情況。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正式聘用合同,申請時已在樂連續繳納6個月(含)以上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
3.申請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請購房補貼資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擁有過累計60平方米(含)以上的溫州市住房且在溫州市未享受過相關住房優惠政策。
4.房地產以及稅收不在樂清的企業人才除外。
以上具體審核標準詳見附件1、附件2。
(三)申領和審批流程
1.單位申報。登錄“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點擊“單位申請”,按提示填報單位信息、申請人信息,并上傳如下附件:①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或護照);②人才資格證明材料(以學歷申請的需提供學信網學籍在線驗證報告);③用人單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經歷和全職在崗工作證明(要求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且以聘用合同、6個月以上的社?;騻€稅繳納等為佐證材料);④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⑤產權證書或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有商業銀行和公積金按揭貸款的需提供貸款合同)。
2.資格審核。登錄“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點擊“審核用戶”開展審核工作。各職能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件的資格審核工作。人才辦、人社部門審核人才資格條件,住建部門牽頭審核住房資格條件。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數據服務平臺反饋信息為依據,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有異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核實。
3.公示發文。住建部門負責將擬補貼人員名單在“樂清市人民政府-重點領域信息公開-保障性住房”(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后,對當期申請補貼人員資格進行發文確認。
4.簽訂協議。公示后無異議的,申請人在“樂清市政府信息網”(下載《樂清市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協議》(一式六份)。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后,申請人(房屋產權為夫妻雙方共有的需申請人和配偶)到屬地人才辦簽訂協議,后續住建部門進行會簽。
申請人應在當期批次補貼發放前簽訂協議,無故未簽訂協議的,取消當期人才購房補貼資格,且從取消當日起一年內不再重新受理。
辦理產權行政限制。為人才所購住房辦理產權行政限制(僅限制轉移和變更,抵押不受限制。產權行政限制期限為10年),具體程序如下:
(1)購買新建商品房(預售商品房):①用人單位隸屬地住建部門向人才所購預售商品房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單位發送需要合同備注人員名單(見附件5),合同備案單位通過網簽系統對人才商品房合同進行備注(備注內容:此預售商品房是人才申領購房補貼所購房產,在辦理產權前限制退房);②用人單位隸屬地住建部門對人才所購預售商品房合同蓋章,注明人才補貼資格享受類型和產權行政限制時間;③住建部門后續發放補貼;④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該商品房辦理產權時,根據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關內容進行備注限制(備注內容:人才所購住房僅限制轉移和變更,抵押不受限制。產權行政限制為10年,時間從至,期滿相應限制自動失效)。
(2)購買存量房(二手房)或現售商品房:①住建部門向人才所購住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要求對人才所購房產進行產權行政限制的函》(見附件6);②不動產登記部門對人才所購住房進行產權行政限制,并向住建部門反饋結果查詢單;③住建部門后續發放補貼。
5.發放補貼。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聯合發文,住建部門根據文件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購房補貼發放時應減去已享受的相關補貼額。
(四)后續管理
1.產權行政限制解除。人才自產權行政限制之日起在樂工作滿十年,相應限制自動失效。未滿十年因特殊原因要求產權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經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退還相應的購房補貼款后,住建部門出具解除產權行政限制證明(見附件7),不動產登記部門憑住建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解除,解除后允許產權轉移和變更。
2.人才條件變更。申請人在申報過程中人才條件有新變化的可向單位隸屬地人才辦申請變更,但已審批通過并發文或兌現完畢的不再受理變更申請。
3.人才流動處理。從產權行政限制之日起十年內因人才流動等原因離開原申請單位,由原單位登錄系統提出變更申請,點擊“信息變更-申請協議終止”,上傳離職證明及購房補貼退還的證明材料,應退還的金額=已發放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10年*12月)]*產權行政限制后實際月數。住建部門審核通過后,出具解除證明,人才憑證明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續。
①新用人單位在樂且符合條件的,由新用人單位登錄網站進行變更申請,點擊“單位及資格變更-申請變更”上傳申請材料及購房補貼退還的證明材料。人才辦和住建部門對其人才資格條件和住房資格條件進行再次審核,通過的予以變更,繼續發放剩余的購房補貼款(產權需重新辦理行政限制)。
②新工作單位不在樂、不符合條件和人才離職后未就業的,保持協議終止狀態。
4.用人單位責任。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一經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領黑名單,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資格三年,并報溫州市產業政策兌現系統和征信中心備案。用人單位應及時如實向人才辦和住建部門報告人才情況,人才服務期未滿離樂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折算后的購房補貼款,60天內未追回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二、人才租房補貼
(一)申請對象與補貼標準
向在樂工作,且樂清范圍內無住房、自行租房的人才發放租房補貼,補貼時間累計不超過8年,主要對象和標準如下:
1.全職在樂企業工作的D類及以上人才、正高級職稱(特級技師)人才、博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每月2400元。
2.全職在樂企業工作的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人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其他E類人才,補貼標準為每月1200元。
3.全職在樂企業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補貼標準為每月600元。
4.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新全職來樂企業、醫院和學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大專生,補貼標準分別為每月2400元、1200元、600元、400元。
5.2020年12月23日后新全職來樂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發放住房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每月2400元、1200元。
(二)申請條件
以上對象申請時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正式聘用合同,申請時已在樂連續繳納6個月(含)以上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符合《溫州市柔性引才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校地平臺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進的對象,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發放證明替代個稅證明。
2.申請人及配偶在樂清無住房且未享受過相關住房優惠政策。
以上具體審核標準詳見附件1、附件2。
(三)申領和審批流程
1.單位申報。登錄“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點擊“單位申請”,按提示填報單位信息、申請人信息,并上傳如下附件:①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或護照);②人才資格證明材料(以學歷申請的需提供學信網學籍在線驗證報告);③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和全職在崗工作證明報告(要求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且以聘用合同、6個月以上的社?;騻€稅繳納等為佐證材料);④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⑤與出租方簽署的房屋租房合同或協議。
2.資格審核。登錄“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點擊“審核用戶”,開展審核工作。各職能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件的資格審核工作。人才辦、人社部門審核人才資格條件,住建部門牽頭審核住房資格條件。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數據服務平臺反饋信息為依據,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有異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核實。
3.公示。住建部門負責將擬補貼人員名單在“樂清市人民政府-重點領域信息公開-保障性住房”(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
4.簽訂協議。公示后無異議的,用人單位在“樂清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下載《樂清市人才租房補貼發放協議》(一式兩份),并到住建部門簽訂協議。簽訂協議后,住建部門可與不動產登記部門銜接,對已簽訂協議的人才進行購房監管。
用人單位應在當期批次補貼發放前簽訂協議,無故未簽訂協議的,取消當期人才租房補貼資格,且從取消當日起一年內不再重新受理。
5.發放補貼。補貼一年發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發放。在每個發放月,住建部門發文確定當期批次享受補貼人員名單,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包括新增合格的補貼人員和在保補貼發放人員,5月確定的名單為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申請的并審核通過已簽協議人員和在保人員,8月確定的名單為當年5月至7月申請的并審核通過已簽協議人員和在保人員,11月確定的名單為當年8月至10月申請的并已審核通過已簽協議人員和在保人員。
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聯合發文,住建部門根據當期批次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向人才發放租房補貼,補貼發放時間從當期批次發放月當月起算,在下個補貼發放月開始發放。每次補貼發放前,住建部門應通過對在保補貼發放人員進行購房監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驗審人才住房資格。補貼發放工作應通過銀行專戶進行管理。以月為最小單位計算,每月系統記錄為一次,發完為止。
(四)后續管理
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一經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領黑名單,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資格三年,并報溫州市產業政策兌現系統和征信中心備案。人才和用人單位應及時如實向隸屬地人才辦和住建部門報告人才的資格、住房情況、就職單位等變化情況,并確保系統狀態已發生變更。因人才離崗、購房等原因導致租房補貼多發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60天內未追回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情況變更具體處理規則如下:
1.人才資格變更。補貼兌現完畢后,人才資格條件發生變化的不再受理變更。在補貼發放過程中人才資格發生變化的可申請變更,由人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登錄申報系統點擊“單位及資格變更”,上傳人才資格變更證明材料,人才辦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變更。
2.單位變更。人才離職,由原單位提交申請,點擊“信息變更-申請協議終止”,上傳離職證明材料,屬地住建部門審核后確認協議終止。
新就業單位不在樂清、不符合條件或人才離職后無就業的,保持協議終止狀態。
新就業單位在樂且符合補貼申請條件,人才可向新用人單位提交申請,新用人單位登錄申報系統點擊“資格及單位變更-申請變更”,上傳人才單位變更申請材料,經人才辦、住建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變更。
住建部門受理后,會同人才辦進行審核,通過的與同期申領人員一同公示、發文。補貼標準從發文當月開始調整,已發放部分及停發的不再給予補發且補差。再次回樂工作且60個月未發放完畢的可重新啟動申領程序,協議終止期間不計入累計時間。
3.人才信息變更。人才信息如購房、卡號、租房合同等發生變更,用人單位應在10天內登錄申報系統報告人才信息,寫明原因,上傳相關材料。人才已購房的,點擊“信息變更-申請變更”;卡號、租房合同等變更的,點擊“申請變更”。經住建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變更。
三、其他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樂清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樂住建發〔2019〕271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附件:1.人才資格條件審核參考標準
2.人才住房資格條件審核參考標準
3.樂清市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協議
4.樂清市人才租房補貼發放協議
5.要求對人才所購新建預售商品房進行商品房合同
備注的人員名單
6.住建部門關于要求對人才所購房產進行產權行政
限制的函
7.解除產權行政限制證明
樂住建發〔2021〕54號聯合發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