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公積金〔2002〕57號
建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及各區(縣)支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業務操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業務操作過程中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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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業務操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業務是指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帳戶設立發生錯誤情況進行糾正的一項業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錯繳更正業務:
1.重復帳戶: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帳戶,需合并的;
2.多繳錯繳:因單位未及時或錯誤地為職工辦理轉移、封存或者重復補繳等原因導致多繳、錯繳住房公積金,需糾正的;
3.農業戶口職工錯繳:不屬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的農業戶口職工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并發生過繳存業務,需銷戶的。
第三條入管集中封存職工辦理農業戶口銷戶和重復帳戶合并業務可由職工個人申請;其他錯繳更正業務由發生錯誤的單位提出申請。如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已轉出到其他單位或封管辦,應轉回原單位后辦理錯繳更正。如原單位已經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不存在,應由職工所在單位辦理錯繳更正。
第四條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應與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一致。不一致的,應在信息修正后辦理錯繳更正。
第五條單位辦理錯繳更正業務,應事先告知有關職工,并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提供職工身份證。單位代辦的,另需提供經辦人員的身份證。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可到建行各支行領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也可在左邊()右邊下載《申請表》。
第七條重復帳戶合并由建行各支行審核,多繳錯繳更正和農業戶口職工銷戶應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在建行各支行辦理手續。
第八條重復帳戶合并的,填寫《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加蓋公章)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時,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為被合并的帳號;填寫《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加蓋公章)和《上海市公積金補繳清冊》時,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為合并后保留的帳號。
第九條多繳錯繳的,單位應提供情況說明和原因證明。因職工退工未及時辦理封存或轉移手續,提供職工退工單;重復補繳的,提供匯繳書、匯繳變更清冊和補繳清冊;錯誤轉移的,提供轉移通知書、匯繳書和匯繳變更清冊;基數調整錯誤的,提供基數調整清冊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證明。
第十條農業戶口銷戶的,單位應提供情況說明和職工農業戶口的證明材料。入管集中封存職工,應出具由封存戶管理辦公室蓋章的個人錯繳更正申請書。
第十一條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重復帳戶合并的錯繳更正使用“91”作為提取原因代碼,其他的錯繳更正使用“90”作為提取原因代碼。
第十三條錯繳更正中的提取,原則上為轉帳方式,入管集中封存職工辦理農業戶口銷戶的錯繳更正可以現金方式提取。重復帳戶合并的,被合并的帳戶資金直接劃轉到保留的帳戶內。
第十四條建行各支行在辦理錯繳更正業務的過程中,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有關材料歸檔留存,并定期將檔案目錄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對。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