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雇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后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除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外,取得所得在個稅上根據兩種情況在2018年10月到12月分別按照勞務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9年1月1日開始,屬于“綜合所得”,按綜合所得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正常退休工資是否繳納個稅
根據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壢嗣裾?、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ǘ﹪鴤蛧野l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ㄈ┌凑諊医y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ㄋ模└@M、撫恤金、救濟金;
?。ㄎ澹┍kU賠款;
?。┸娙说霓D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ㄆ撸┌凑諊医y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ò耍┮勒沼嘘P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ň牛┲袊畢⒓拥膰H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ㄊ﹪鴦赵阂幎ǖ钠渌舛愃?。
因此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員工從原單位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津貼是否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退休人員是否再繳納社保
除工傷險外,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于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于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其他社會保險。部分省份不允許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險,部分省份還是允許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險,比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再參加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8%的個人繳存部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部分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繳納,也就是“工資總額”中企業繳納部分還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職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