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落戶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結婚后可申請辦理夫妻投靠遷移戶口。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五章遷移登記
第三十條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按規定申領戶口準遷證、等證件。
第三十二條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
第三十三條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人,承擔、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