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市將落實生育保險新政,政策中規定在上海市申領生育保險基金的女職工必須滿足條件:“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社保滿9個月”,不滿足條件的女職工將設置“等待期”。
對于不滿足繳費月數條件的在職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待女職工繳費滿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職工實際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用人單位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
據了解,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規定,1月1日及以后生產或流產的婦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時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順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基礎待遇98天,難產為113天,另外還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貼,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的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為42天;4個月以下流產(含宮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5天。
對于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包括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500元,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標準為300元,人工流產不享受不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相關知識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左邊法律右邊、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
申請條件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且生育當月正常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4、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辦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辦理流程
1、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