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遷移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實行條件準入制。
指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賃的住房;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取得營業執照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二、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在國(境)外取得經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證的高等教育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先落戶后就業。對中專以上學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三、在泰州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企業和社會組織,取得合法經營手續并依法納稅的人員(包括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四、擁有成套合法住房(含租賃)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五、在泰州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六、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七、軍隊轉業干部、退役軍人和接受的軍隊離(退)休人員、退休士官和無軍籍職工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八、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回國定居的華僑以及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九、經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駐泰部隊干部、士官隨軍家屬準予落戶。
十、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泰實際生活和工作的,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準予投靠落戶: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的;
3、投靠配偶的;
4、離婚(喪偶)后在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5、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6、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7、夫妻均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軍人的子女的。
前款第3項規定,若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應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前款第5項規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十一、原籍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在泰州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十二、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入學前是本市戶口的,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十三、體育部門批準引進的運動員準予落戶。
十四、獲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的優秀農民工,以及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十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遷往農村地區:
1、投靠配偶的;
2、現役軍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4、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5、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在校和畢業學生,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的;
6、離婚(喪偶)后在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農村父母、成年子女的;
7、本人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產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