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內回滬定居退休職工生活補貼
一、受理依據:
滬工總保[1997]126號文《關于本市支內回滬定居退休職工等人員困難補助的通知》
二、辦事對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原為本市企、事業(機關)單位職工,后由組織安排支援內地建設,現已退休回滬定居,并報入本市常住戶口的支內回滬定居退休職工。
2、老干部工作部門接受安置,并代為管理或接受安置仍由原單位管理的異地安置回滬離休干部。
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安置到本市定居,并報入本市常住戶口,退休金仍由外省市單位發放,未享受本市物價補貼的異地安置回滬退休干部。
4、動員赴新疆參加建設,現已退休回滬定居,并報入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三、辦理程序:
1、申請
2、填寫“支內回滬定居人員登記表”備案
四、辦理時需提供的材料:
1、戶口薄
2、身份證
3、退休證
4、上海原單位的支內證明等材料
五、受理部門:
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