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編收到一條網友留言提問,這位網友的老公換了份新工作,新公司稱試用期間將不為他繳納社保??紤]到家里還有小孩子,急需工作,所以她老公答應了。要等2個月試用期后,公司再為他繳納社保。那么,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應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類似這位網友老公的遭遇,小編以前在工作中也碰到過。一些用人單位單方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繳。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所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左邊法律右邊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勞動關系一旦建立,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期也屬于合同期的一個部分。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并不認為約定試用期即已經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一些用人單位試用期間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試用合格后再繳,此種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在職場上還是時有發生。包括隨意延長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或者先只簽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后再簽勞動合同等等不合法的管理手段,如果勞動者不熟知相關左邊法律右邊法規,或者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而忍氣吞聲,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對企業來說,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眼下是省了一筆社保費用,但這種做法卻是違法的。試用期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損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左邊法律右邊責任。小編再次提醒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左邊法律右邊規定,自員工入職起就為其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