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機關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強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維護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滬委辦發[2003]111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滬委辦發[2003]111號)所規定范圍內的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住房補貼資金工作。
第四條(管理原則)
市公積金中心遵循統一管理、專戶存儲、獨立核算、收支平衡、專項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則,管理住房補貼資金。
第五條(信息化手段)
市公積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過程,方便繳存住房補貼的單位和公務員,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受托銀行)
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存款、轉賬等住房補貼金融業務。市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二章住房利、貼資金的繳存
第七條(繳存登記)
單位應將繳存登記表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補貼繳存登記手續。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設立單位住房補貼賬戶和公務員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每個單位、每個公務員只能有一個住房補貼賬戶。
第八條(注銷登記)
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等原因導致單位被注銷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相關組織憑注銷證明材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并為公務員辦理個人住房補貼賬產的轉移和封存手續。
第九條(賬戶轉移)
公務員在繳存住房補貼的單位之間調動的,原工作單位從停止發放工資之月起停止計發其住房補貼,新工作單位在發放其工資之月起繼續計發其住房補貼。原工作單位應在停止發放工資之月為該公務員辦理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轉移手續,將個人賬戶轉移清冊提交市公積金中心。經確認后,將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轉移到新工作單位。
公務員調出原工作單位后,原工作單位沒有為其辦理個人住房補貼賬戶轉移手續,影響新工作單位為其繳存住房補貼的,由市公積金中心向原工作單位發出限期辦理賬戶轉移通知,原工作單位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條(賬戶封存)
公務員離開原工作單位,尚未有新工作單位或者新工作單位沒有實施住房補貼致使住房補貼繳存中斷,住房補貼賬戶無法轉移或者注銷的,其住房補貼賬戶應予封存。原工作單位將封存清冊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由市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條(賬戶啟封)
公務員個人住房補貼賬戶被封存的,在單位為其計發住房補貼時,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應予啟封。單位將啟封清冊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由市公積金中心予以啟封。
第十二條(登記信息變更)
住房補貼的繳存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將單位信息變更表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信息變更。
繳存住房補貼的公務員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公務員所在單位應當將個人信息變更表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
第十三條(繳存額計算)
公務員住房補貼月繳存額按本人上月基本工資(繳存基數)乘以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十四條(繳費方式)
單位繳存住房補貼實行繳費卡方式。單位與受托銀行簽訂繳費卡委托協議后,繳費卡專項用于繳存住房補貼,不能用于他途或者提現。
單位應按協議約定,在進行有關業務操作后,根據市公積金中心的通知,在繳費卡對應的帳戶中存入足額款項,由受托銀行定期從該帳戶中扣款到市公積金中心住房補貼資金專戶,為公務員繳存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正常繳存)
單位應于發薪日后5個工作日內為公務員繳存住房補貼。
單位首次繳存時,應確定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將繳存清冊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市公積金中心按單位提交的繳存金額通知受托銀行扣款。
單位此后繳存時,如果繳存人數或繳存金額沒有變動,只需按上月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繳存。如果因賬戶封存、啟封、轉移、基數調整、補繳等原因致使繳存人數或者繳存金額有變動的,應將變動后的繳存清冊提交到市公積金中心,由市公積金中心按變動后的繳存金額通知受托銀行扣款。
受托銀行在扣款過程中,單位繳費卡對應的賬戶中如無款項或者無足夠款項的,視為扣款不成功,單位必須及時補足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