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原國民黨人員需提交起義投誠、特赦和刑滿釋放轉業等身份證明;
(四)華僑身份證明;
(五)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身份證明;
(六)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身份證明;
(八)收入證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員,如家庭成員在困難企業工作的,收入證明應由企業及其上級(集團)公司,市或區縣主管委、辦、局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九)在勞動就業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狀況證明或求職證明;
(十)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十一)夫妻另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指與持有本市城鎮戶口居民結婚,并在城區定居)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十二)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十三)離退休證及其他收入證明;
(十四)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求職證明及復印件;
(十五)企業實行內部退休制度的相關文件和領取生活補助費憑證材料等;
(十六)與企業簽定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收入證明);
(十七)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其他收入證明;
(十八)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社區矯正、監外執行、保釋候審等證明材料);
(十九)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繳費手續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一)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已使用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十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三)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憑證及復印件(包括家庭成員分享此項補償費的證明材料);
(二十四)已購住房或預購住房的相關手續證明及開支情況證明;
(二十五)家庭其他房產情況;
(二十六)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二十七)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二十八)其他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家)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并告知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自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申請人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縣)民政局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實救助金額。發放通知。
辦事項目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
辦事機構
——各區縣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各區縣街道、鄉鎮民政科
——各區縣民政局社會救助部門
辦事地址、聯系電話和時間
——詳見《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機構情況表》
辦理時限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審批手續
申辦對象資格
——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申辦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優撫困難對象身份證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身份證明;
(五)起義投誠、特赦和刑滿釋放轉業等身份證明;
(六)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七)夫妻一方為外省市或外區縣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八)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九)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十一)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十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并告知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自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申請人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縣)民政局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實救助金額。發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