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建設交通委:
依據《社會保險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與注冊在本市的在滬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具有外省市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二、與注冊在外省市的在滬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原則上應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未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經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可以參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注冊在本市的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三、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行過渡辦法,繳費基數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8號)規定執行。
四、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現有規定執行。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8號)執行。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配合做好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實現部門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負責做好具體參保工作,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部門協同做好參保企業基礎信息比對工作。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市建設管理部門要對相關企業參保情況進行核對。
六、與注冊在外省市的在滬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戶籍人員,可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從2012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5年。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同時停止參加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