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83、84、85、86、94、95、96、97、98、99
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難戶認定和保障補貼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優先住房保障的居住困難戶審核認定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滬房規范〔2019〕17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困難戶人數核定
(一)可以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人數的情況
1、截止該地塊征收決定公布之日,在被征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員。
2、截止該地塊征收決定公布之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征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筑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人員;
(2)原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注銷的人員;
(3)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內,在境外學校學習未滿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滿90日的人員。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非本市常住戶口(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①其配偶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滿三年且截止至本地塊征收決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滿三年的;
②其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且截止至本地塊征收決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滿三年或出生即辦理本市居住證的三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二)不予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人數的情況
1、父母戶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內,因入托、求學等原因將戶口遷入被征收房屋內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戶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內,和父母共同核算他處住房建筑面積大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不能單獨申請的成年單身子女(未滿28周歲未婚男性及未滿25周歲未婚女性)。
3、已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或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
三、住房面積的核查與認定
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面積和他處住房面積。
(一)他處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
下列房屋面積應當計入他處住房面積:
1、本市他處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
2、本市他處的產權住房(包含網簽購房合同、網簽預售合同、預告登記);
3、因本市他處住房(含宅基地)動遷(征收)獲得的補償安置房或產權調換的房屋;
4、本市他處的宅基地住房;
5、本市他處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
6、本市他處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7、截止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5年(含)內,有下列情形的住房面積計算:
(1)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但未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計算住房建筑面積;
(2)出售或贈與或其他方式轉移并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與購入住房之中面積較大的住房計算建筑面積;
(3)按照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獲得住房安置補貼款的,按照獲得住房安置補貼款時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住房建筑面積(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房屋產權歸屬認定);
(4)因本市他處房屋征收(拆遷)獲得過貨幣補償,由于自身原因未購買住房的,其住房面積的認定,原則上按照獲得貨幣補償款時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建筑面積。貨幣補償款,應當包括被征收(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價格補貼、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但不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費。
(二)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計算。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難補貼申請表》中載明的全部申請人;
2、《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難補貼申請表》中載明的全部申請人的配偶、未滿28周歲未婚兒子及未滿25周歲未婚女兒;
3、本市他處住房內戶籍人員;
4、離婚未滿三年的原配偶。
5、下列人員,應該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積:
(1)配偶(結婚需滿1年);
(2)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單獨申請的成年單身子女(未滿28周歲未婚男性及未滿25周歲未婚女性)應當和父母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積,父母雙亡的應當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積;
(3)截止該地塊征收決定公布之日,離婚不滿三年的人員應當與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單獨申請的成年單身子女(未滿28周歲未婚男性及未滿25周歲未婚女性)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積。
(三)他處住房建筑面積確定
1、產權住房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下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尚未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根據網簽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記載的居住面積,居住面積根據房屋類型結合對應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換算系數按《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執行。
(四)他處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核定
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應當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積計算。如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內無戶籍人員,或者雖有戶籍人員但按照規定不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的,可以按照申請對象在該住房擁有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該住房為產權住房,《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住房建筑面積;《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權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積除以房地產權利人人數計算住房建筑面積。
2、該住房為承租公房的,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積計算。
3、該住房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積除以批準建房人數計算。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內,申請對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簡稱“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建筑面積÷該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按照上述方式計算,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不得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父母戶口不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因入托、求學等原因將戶口遷至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計入申請對象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四、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計算
按照本辦法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居住困難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時,應將居住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合并計算。
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享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五、居住困難戶的申請和審核
(一)居住困難戶申請
居住困難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難補貼申請表》。
2、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處住房戶口簿等戶籍證明;無本市常住戶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4、共同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地配偶上海市居住證和戶籍證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單身承諾書;離婚者,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及離婚后未婚證明。
5、共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租賃公房憑證、戶口簿等有關憑證。
6、如該戶人員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共同簽署的《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承諾書》,及征收事務所的審查材料。
7、核定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核查申請。
征收地塊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已開始履行(被征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開始受領補償獎勵等款項或開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進房手續)時,不再受理居住困難申請??闪硇型ㄟ^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請。
(二)審核
1、受理
(1)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將原件及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交征收事務所經辦人核對無誤后,由申請人提交及經辦人在提交的材料上簽字確認。
(2)征收事務所對申請戶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將申請戶信息輸入信息系統;資料不全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戶)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人(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未在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的,由征收事務所作好注記,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2、住房核查
受理后,由市、區相關部門對申請戶的他處住房等進行核查。
核查過程中,如需要申請人(戶)提供相應材料的,由征收事務所書面告知,申請人(戶)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日內提供補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由征收事務所作好注記,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3、認定公示
住房核查后,符合居住困難戶人員的信息,在征收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內如有人舉報或提出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核查并進行公布;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公示期滿后按規定調整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4、放棄申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放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在簽約前由原全體申請人共同簽署放棄房屋征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書面文件。
六、左邊法律右邊責任
在審核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存在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左邊法律右邊責任。
補償協議生效后,發現因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造成認定有誤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停止發放該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七、監督保障
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工作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并自覺接受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對認定各環節合法性的監察、審查。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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