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后30天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愿為員工辦理社保的,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維權的期限。
當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辦理社保時,那么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維權的期限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終止之日開始計算,在兩年之內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系統投訴,超過兩年的勞動監察系統則不予受理。
第二,維權的證明。
當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辦理社保時,需要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只需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可以,具體來說主要證明有工資條、工作牌、證人證言都可以,這些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收集的資料越多越有利。
第三,維權的賠償。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為單位拒絕辦理社保導致辭職,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賠償,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辦理社保,因此產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只需要承擔個人繳費部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