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工作,天津市住建委對住房租賃補貼政策進行修訂,擬定了《關于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現正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7日,請將意見反饋至。
向低收入住房困難群眾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是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6年實施以來,已累計為15.03萬戶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在解決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就一類、二類、三類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條件、保障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完善,并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方便群眾申請。
PART
1
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條件
具有市內六區城鎮家庭戶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收入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2)享受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待遇一年以上;(3)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部隊退役人員、參試部隊退役人員、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年滿60周歲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持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且無工作單位的人員;(4)重殘或雙殘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40元(含);(5)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保持榮譽)的家庭,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35萬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
3.住房面積條件
家庭人均認定住房使用面積低于9平方米(含)。
4.財產條件
家庭人均財產低于5萬元(含)。
5.其他條件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的家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申請家庭應由持證人或持證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申請,精神殘疾或智力殘疾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可選擇是否和監護人共同申請。選擇共同申請的,審核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
保障標準
1.租賃住房標準
(1)一個家庭限定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2)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2人家庭,原則上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或二居室單元住房(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3)2人家庭中單親家庭成員為父女或母子關系且子女年齡在年滿14周歲以上(含)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為異性(不含夫妻)且被監護人年滿14周歲以上的,均可選擇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一個居住空間)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2.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標準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自行負擔的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實際租金按住房地段、樓層、朝向等調劑因素確定),自行負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照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四級中準價格標準計收。
相關規定
1.離異人員人口認定
離異人員及未婚子女落戶時間不受3年限制。離婚未滿1年的,可作為補貼人口與同戶籍父母共同申請;離婚滿1年的,可作為申請人同家庭成員共同申請。離婚時間以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
2.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認定
申請家庭收入、財產認定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3.關于重大疾病、重殘和雙殘家庭的界定
(1)“重大疾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重大疾病范圍進行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供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開具的主任醫師簽字、加蓋診斷證明章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及治療憑證等材料。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患疾病為癌癥的,可直接認定為重大疾病;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患重大疾病與重大疾病范圍名稱不一致時,可由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主任或副主任醫師出具此病屬于某重大疾病的證明。
(2)“重殘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持有有效的殘疾證明且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家庭。
(3)“雙殘家庭”是指同戶籍家庭成員中有兩人以上(含)持有有效的殘疾證明的家庭。
4.關于涉及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死亡問題的處理
承租人死亡后,經核實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該家庭可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經核實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都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符合屆時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可重新提出補貼資格申請,取得補貼資格后按屆時租金標準繼續承租住房;不再符合屆時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應當騰退住房。
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書面意見,辦理公證手續,重新確定符合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承租人,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管理單位依據公證結果變更承租人并將征收(拆遷)補償費或住房等價款轉移至現承租人名下。
5.關于補貼資格證明有效期問題
(1)住房租賃補貼(一類)資格證明有效期為一年。已經換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家庭,資格證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單》之日起,延長一年。
(2)申請家庭在取得住房租賃補貼(一類)資格證明一年內未租房的,資格證明自動作廢,可以重新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資格。
PART
2
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
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家庭戶籍(含城鎮集體戶籍)。
2.收入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870元(含);(2)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保持榮譽)的家庭,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35萬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此類家庭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類)。(3)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三類)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3.住房面積條件
家庭人均認定住房使用面積低于9平方米(含)。
4.財產條件
家庭人均財產低于5萬元(含)。
5.其他條件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
申請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申請,精神殘疾或智力殘疾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應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精神殘疾或智力殘疾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時,可選擇是否和監護人共同申請。共同申請的,審核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經審核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的,應當在租賃補貼資格證明上注明監護人。不共同申請的,不審核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
補貼保障標準
1.補貼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二類)補貼標準為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40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7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1元。
住房租賃補貼(三類)補貼標準為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1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9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7元。
2.補貼面積保障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面積保障標準均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3.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
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等于補貼標準乘以家庭應補貼面積。家庭應補貼面積按照家庭住房使用面積與家庭補貼面積保障標準的差額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計算公式為:家庭月租房補貼額=補貼標準×家庭應補貼面積。家庭應補貼面積=補貼面積保障標準×家庭享受租房補貼人口-認定住房使用面積。
住房租賃補貼(二類)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市內六區600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555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465元。
住房租賃補貼(三類)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市內六區315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285元,武清區、寶坻區和各縣255元。
相關規定
1.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的認定
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認定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2.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的認定
已享受補貼家庭原有住房為公產房屋的,因購買產權后面積計算方式不同而導致的住房面積變化,不需申報,不予停發補貼;但重新申請租賃補貼時,應按購買產權后的住房面積重新認定。
3.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認定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照認定的家庭住房使用面積除以申請家庭分攤面積人口的計算結果確定。
4.關于補貼資格證明有效期問題
(1)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資格證明有效期為一年。已經換取《通知單》的家庭,資格證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單》之日起,延長一年。
(2)申請家庭在取得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資格證明一年內未租房的,資格證明自動作廢,可以重新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申請家庭雖取得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資格證明,但經核查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補貼資格。
(3)中斷租賃合同超過一年或停發租房補貼超過一年,補貼資格證明自動作廢(已換取《通知單》的除外)。
5.關于辦理租賃登記備案問題
(1)申請人租賃其同戶籍父母、子女住房或已認定住房之外的其他房屋,可領取租賃補貼。房屋出租人向持有補貼資格證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雙方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時,出租人應當按照備案部門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2)對出租人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示范小城鎮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應視為出租人的住房,可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人需提供集體土地證或街、鄉、鎮出具的準建證,或街、鄉、鎮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應明確房屋坐落地址、所有人等內容)。
(3)對所租賃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計發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所租賃住房到期后一年內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的,自簽訂租賃(轉租)合同注明的起始月開始計發租賃補貼。租賃期限內提前解除租賃(轉租)合同的,租賃雙方應當到區住建委辦理租賃備案注銷手續。
6.關于補貼發放管理問題
(1)取得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資格的孤老家庭,可選擇在養老院(敬老院)居住。
租賃補貼按養老院(敬老院)床位費標準發放,但不得超過其應享受的月租房補貼額。補貼發放以養老院合同起始日期和取得補貼資格日期較晚的日期為補貼計發時點。
(2)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與住房租賃補貼(一類)的銜接
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二、三類)的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且符合條件的,自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編輯|馬瑞
來源|天津市住建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