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頁顯示,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元,月平均工資5451元,比上年度增長8.2%。
根據滬人社綜發〔〕10號《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確定從4月1日起:一、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調整為20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調整為18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平均工資及最低工資的調整,同時影響了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高收入群體經濟補償的確定標準以及企業發放工資的標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4月7日發布了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依照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要求,依據社保局公布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451元,確定度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為元和3271元。
對于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以下稱:高收入群體),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應當按照上年度本市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過此次調整,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的高收入群體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的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二年以上的,獲得的經濟補償以十二年的標準計算,單位向高收入群體支付十二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