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全面融入上海建設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服務上海全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策源、高端產業引領、開放樞紐門戶的四大功能建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區域核心競爭力,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結合長寧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負責編制扶持資金需求預算,按照政策內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點,組織認定、評審等政策實施相關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根據需要,協同區科委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資金采用分類扶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科委扶持資金專項中列支。
第六條(鼓勵科技研發創新)
支持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對創新項目和成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張江項目扶持政策。鼓勵參與張江項目申報,對獲得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立項的項目,給予1:1匹配資金扶持。
(二)市、區創新資金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科委立項的市級創新資金項目,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對經認定的區級創新資金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扶持。
(三)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政策。對列入國家、上海市的技術創新成果項目在本區實現產業化的,按照單位實際承擔項目經費,給予25%-50%的匹配資金支持,每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鼓勵高??蒲性核萍汲晒D化,對本區高??蒲性核c單位合作開展技術攻關項目并實現產業化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本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總投入30%且不超過150萬元的后補貼支持。
(四)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級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對區級小巨人培育企業給予50萬元的扶持。
(五)創新成果獎勵政策。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單位,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遷入長寧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勵單位積極參與協同創新,申報各類相關資質和獎勵。
第七條(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支持科技創新券服務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單位的相關費用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創新券補貼。對申請使用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科技創新券補貼的單位,在市級資助基礎上,給予1:1配套支持,單個單位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元。
(二)鼓勵功能性平臺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對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企業孵化、科技企業集聚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單位,每年根據績效評估結果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八條(推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對國家級、市級相關創新創業載體,經績效評估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家、市級創新創業載體配套獎勵政策。對通過國家或市級績效評估的創新創業載體,按國家或市級標準給予匹配資金支持。
(二)科技園區、創新創業載體績效評估獎勵政策。對通過區級年度績效評估的科技園區、創新創業載體,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其中,大學科技園不超過300萬元,科技園區不超過200萬元,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二)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三)涉及載體建設、企業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產業生態打造有重大影響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