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險指的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該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指出的是,這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狹義上,特指已建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一方面也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第十條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秳趧臃ā返谑邨l也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上海戶口已在外地繳納社保15年,還要在上海繳幾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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