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籍、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跟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請)關聯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情況依照本市現行劃定履行。
三、外籍、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跟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產生購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業費等住房花費時,可依照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提取劃定履行。
四、外籍、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跟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干劃定將另行制訂。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五、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依照國度稅收有關劃定履行。
六、本告訴自宣布之日起履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治理委員會
9月24日
上海華僑證如何辦理?
上海市華僑回國假寓辦理工作履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華僑的正當權利,標準本市華僑回國假寓辦理工作,依據《中華公民共跟國出境入境治理法》跟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頒布的《華僑回國假寓辦理工作劃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履行辦法。
第二條本履行辦法實用范疇:(一)原從本市注銷常住戶口出國假寓的華僑;(二)出生在國外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存在本市常住戶口的華僑。
華僑身份的認定依照國度有關劃定履行。
第三條上海市公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部分)負責華僑回國假寓的審批跟治理,上海市華僑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部分)承擔華僑回國假寓申請的受理。
區(縣)公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僑務部分)負責對擬在本轄區假寓的華僑回國假寓申請進行復核,并征求同級公安戶籍治理部分對華僑在擬假寓地落戶的看法;區(縣)公安戶籍治理部分負責對華僑在擬假寓地落戶前提進行審核并提出看法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上海市華僑權利維護條例》。這也是本市維護華僑權利方面的第一部處所性法規,依照劃定,華僑來滬工作可能加入本市社會保險跟住房公積金。華僑來滬工作可加入上海市社保跟公積金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此次破法遵守;等同維護;的準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華僑權利維護作了劃定,凸起激勵華僑參加跟服務國度跟上海發展策略,《條例》明白市區政府僑務部分負責組織、領導跟跟諧華僑權利維護工作;政府相干部分依照各自職責獨特做好華僑權利維護工作。
條例對在本市就業的華僑繳存、提取跟利用住房公積金作了準則性劃定。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可持自己的有效護照等證明資料,辦理加入社會保險各項手續,依照國度跟本市有關劃定參保、繳費。華僑在本市就業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能持自己的有效護照、就業證件等證明資料,依照國度跟本市有關劃定繳存、提取跟利用住房公積金。
《條例》第十三條依據華僑的不同情況,對其在本市加入各種社會保險及享受相干待遇作出具體劃定,包含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可能辦理加入社會保險各項手續,依照國度跟本市有關劃定參保、繳費;華僑在出國前已經加入本市職工養老保險的,其合乎相應前提后享受養老保險的相干權力跟程序;在本市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后出國假寓的華僑,其回國期間可能依照本市有關劃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對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人員跟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加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若干問題的告訴
滬公積金管委會〔〕10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全面落實中心對于上海加快建設存在寰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的新請求,履行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進一步施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人員跟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外籍、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跟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的住房保障作用,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治理條例》及《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治理若干劃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告訴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樹破勞動(聘請)關聯,并依照劃定分辨辦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落戶(或原《上海市落戶》B證)、《本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假寓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恒(長期)居留權跟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在自己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基本上,可依照本市現行劃定繳存住房公積
金,繳存基數跟繳存比例等均依照本市現行劃定履行。
第四條華僑申請回國假寓應當同時合乎下列前提:
(一)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請前已在國內連續居住滿2個月或者申請前的一年內在國內累計居住滿4個月;
(二)在本市有牢固生活保障跟正當固定住所;
(三)經擬假寓地公安戶籍治理部分審核,合乎本市戶籍治理劃定。
第五條華僑回國假寓的申請人應為華僑自己,華僑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華僑確因客觀起因無奈親身辦理的,可能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申請的,除了提交第六條劃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聯證明跟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