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做好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工作,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打造面向東盟的區域性國際人才高地行動計劃>的通知》(南發〔2018〕17號)等文件規定,按照《中共南寧市委員會組織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南寧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行動計劃及配套政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南組通〔2018〕64號)工作要求,市住建局會同中共南寧市委員會組織部、南寧市財政局、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寧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制訂了《關于開展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發放
有關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規﹝2019﹞1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意見采納
《通知》分別在市住建部門政務網和南寧市行政立法和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平臺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共收集到修改意見11條,經研究,部分采納1條,未采納10條。
三、目標任務
《通知》旨在優化南寧市人才集聚環境,優化我市高層次人才生活安居待遇,實現人才在我市穩定創業就業。具體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申請、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為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提供良好的服務。
四、主要內容
《通知》共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申請條件,主要介紹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申請條件;第二部分購房補貼標準,主要對購房補貼標準進行規定;第三部分辦理程序,主要規定了購房補貼的申請、信息核對、發放流程等;第四部分購房補貼的停發、退回,主要規定了購房補貼的停發、退回情形;第五部分住房交易管理,主要規定用于申領購房補貼的住房自購房補貼發放協議簽訂之日起5年內進行交易需要退回相應的購房補貼;第六部分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及高層次人才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七部分主要規定了《通知》實施日期及解釋主體。
五、特色亮點
(一)明確申請條件
《通知》明確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申請條件,根據南發〔2018〕17號文規定確定申請購房補貼的高層次人才范圍,并對“在邕首次購房”進行明確:
一是簡化南發〔2018〕17號文對于A、B、C類人才的表述,明確新引進D、E類人才的時間界定,即:屬于按照我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認定的A類、B類、C類、或者2018年7月31日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點支持企業目錄以及教育、衛生等重點專業技術領域的D類、E類人才
二是對在邕首次購房概念進行明確,以南發〔2018〕17號文發布時間為節點,規定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無有自有住房,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第一套住房,并且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者房屋權屬登記。
(二)細化購房補貼標準
《通知》規定了按照高層次人才認定的類別,分類實施首次購房補貼,規定了具體標準以及具體適用規則:
一是明確了各類別高層次人才的購房補貼標準。對A類人才予以200萬元購房補貼;對B類人才予以120萬元購房補貼;對C類人才予以60萬元購房補貼;對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點支持企業目錄以及教育、衛生等重點專業技術領域的D類、E類人才,分別予以40萬元、20萬元購房補貼。
二是規定購買第一套住房房屋總價低于前款規定的購房補貼標準的,購房補貼金額按照房屋總價執行,房屋總價高于購房補貼標準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相應類別的購房補貼標準執行。
三是明確高層次人才已經享受產業領域急需緊缺青年人才生活補助的,購房補貼金額還應當扣除已經享受的生活補助金額。
四是規定對于高層次人才領取購房補貼后人才等級升格的,可以按照升格后的標準享受購房補貼,購房補貼金額為升格后購房補貼標準與原購房補貼標準的差額,但實際領取的購房補貼金額不得超出購買第一套住房房屋總價。
(三)規定具體的辦理程序
《通知》規定了具體的申請、核對、補貼發放程序和規則:
一是規定了申請核對程序。高層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提供身份證件以及購買的第一套住房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證明或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購房合同。用人單位到南寧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如實申報申請信息,提交申請材料。南寧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負責核驗材料、受理申請,市人社部門負責核對人才類別及生活補助情況,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對自有住房權屬登記情況,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核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情況并根據各部門核對結果,認定是否符合購房補貼條件,并且確定享受的購房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
二是明確了申請核對的工作時限。南寧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2個工作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2個工作日,市不動產登記部門3個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門3個工作日。全部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
三是明確了補貼發放程序。市住房保障部門和高層次人才以及人才所在用人單位三方簽訂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協議。市住房保障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款項,市財政部門將購房補貼款項撥付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將購房補貼發放給人才本人。
四是規定購房補貼分期發放。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分為3年進行發放,第1年發放金額為購房補貼總額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購房補貼總額的25%發放。用人單位應當在第2年和第3年發放購房補貼前1個月內將人才任職情況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報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高層次人才任期內繼續在南寧市服務的或者因生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職的,繼續發放購房補貼;高層次人才任期內離職或者工作調動不在南寧市服務的,停發購房補貼,已經發放的購房補貼不再退回;高層次人才任期內在南寧市服務,任期屆滿后不在南寧市服務的,尚未發放完畢的購房補貼繼續發放。
(四)明確了購房補貼的停發、退回情形
一是規定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者存在弄虛作假違規申請購房補貼的需要停發、追回。
二是明確高層次人才任期內辭職、工作調動不在南寧市服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人社部門書面報告,經確認不在南寧市服務的,人才已經領取的購房補貼不需要退回,對于人才不在本市服務的,后續未發放的購房補貼予以停發。
(五)明確用于申領購房補貼的住房交易管理
《通知》規定,用于申領購房補貼的住房,自購房補貼發放協議簽訂之日起5年內進行交易的,高層次人才應當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門退回相應的購房補貼,退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回的購房補貼=已發放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購房補貼發放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申請提前交易時的月數/60月)
(六)監督管理
《通知》規定了監督管理的條款,明確了違規責任追究情形: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及高層次人才違規申請購房補貼,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報告高層次人才任期內辭職、工作調動不在南寧市服務情況的,高層次人才不按規定退回購房補貼或者違反本通知住房交易管理等規定的,統一納入信用管理。
二是規定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申請發放工作中有過錯的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