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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夢2011年06月29日19:21閱讀(0)評論(0)分類:個人日記權限:僅自己可見來源:QQ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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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問答
1、為什么要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答:2009年以來,國家相繼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規定,并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這些規定都明確農民工也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可以按規定實行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跨省市的轉移接續。另外,將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了貫徹《社會保險法》、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公平參保的權利,有必要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
2、哪些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答:凡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其中,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
3、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如何參保繳費?
答: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4、為什么要設定過渡期?哪些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可以采取過渡期繳費辦法?
答:考慮到此次政策調整涉及人群范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因此,為實現平穩過渡,本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分別設定了五年和三年的過渡期。外來從業人員中非城鎮戶籍人員,以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中已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且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人員,2011年7月起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可以采取過渡期辦法繳費。
上述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現行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5、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辦法為:2011年度(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當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舉例來說,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參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
6、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如何確定?
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共計繳費基數的37.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28.5%,分別為養老22%,醫療6%,工傷0.5%;個人繳費比例為9%,分別為養老8%,醫療1%。
7、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養老保險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外來從業人員在本市參保后又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外來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1〕15號)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8、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醫療保險待遇如何享受?
答: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次月起,可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中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門診專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過渡期內),個人按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低于30元的,個人醫療帳戶計入標準按每月30元執行。個人醫療帳戶(門診專用)可用于本市醫保定點藥店購藥和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用完為止;住院和急診觀察室醫療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住院或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待遇。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轉移接續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本市基本社會保險后在本市領取養老金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其按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繳費的年限(繳費比例低于14%的繳費年限)可以進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醫療保障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
9、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工傷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左邊法律右邊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10、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后,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有何變化?
答:本次市政府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政策的調整力度較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按《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允許因工致殘1—4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在按月領取和一次性領取兩種享受方式中自主選擇,但必須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
3、明確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參保地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其中原按《上海市外來從業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綜合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6月30日前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按《綜合保險》規定執行,到相關保險公司辦理待遇申領手續;2011年7月1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按《實施辦法》規定執行,到單位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1、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確定具體辦法為: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比如,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38元。
12、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比例如何確定?
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比例按以下辦法確定:
養老保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7%,個人繳費比例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9%,個人繳費比例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22%,個人繳費比例為8%。
醫療保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7%,個人繳費比例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9%,個人繳費比例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2%。
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13、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社會保險待遇如何享受?
答: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4、《社會保險法》明確外國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參加社會保險,本市將如何調整?
答:目前國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員參保具體辦法,本市將按國家規定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辦法。在國家具體辦法尚未出臺前,本市將仍按照《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38號)規定執行。凡與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按規定分別辦理了《外國專家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同時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待國家相關辦法出臺后,本市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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